作者Harrychou (惡運不斷,壞事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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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問] 國民年金條文解釋
時間Fri Aug 15 23:37:54 2008
※ 引述《lancehsiao (愛與和平的高雄版)》之銘言:
: 標題: [請問] 國民年金條文解釋
: 時間: Thu May 15 20:43:33 2008
:
: 第二章 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應參加或已參
: 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 二、 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
: 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
: 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
: 可以大概陳述此項條文的意思嗎??
:
: 謝謝<(_ _)>
最近因有機會在勞保局工作,所以有機會解答 XD
第七條:
簡單講就是說國民年金和其他保險制度是互斥的
有勞保、農保、軍保、公教保的中華民國國民是無法加入國民年金的
(本來要把農保納入國民年金的..被利萎搞掉)
沒有這些保險身份的人就是會被納入國民年金的範圍內,說穿了就是指無業者、主婦這群人
第七條之二:
第一句就是說,勞保老年給付(俗稱勞保退休金)不算,只要在97/10/1前已經拿了
軍、公、農保的老年給付的話,是不能加入國民年金的
第二句就比較複雜,也是很多民眾會問到的
說穿了,就是說你只要在國民年金開辦後(97/10/1,現在寬限到97/12/31)
拿了勞保老年給付的話,就不能加入國民年金
除非說..是拿了勞保老年給付的時候,勞保年資合計不滿15年的,如主婦媽媽桑之類的..
這樣即使是拿了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金)之後,還是可以加入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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