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rrychou (恶运不断,坏事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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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问] 国民年金条文解释
时间Fri Aug 15 23:37:54 2008
※ 引述《lancehsiao (爱与和平的高雄版)》之铭言:
: 标题: [请问] 国民年金条文解释
: 时间: Thu May 15 20:43:33 2008
:
: 第二章 被保险人及保险效力
: 第七条 未满六十五岁国民,在国内设有户籍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除应参加或已参
: 加相关社会保险者外,应参加本保险为被保险人:
: 二、 本法施行前,除劳工保险老年给付外,未领取其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或
: 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内,其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之年资未达十五年,且未领取其他相
: 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
:
: 可以大概陈述此项条文的意思吗??
:
: 谢谢<(_ _)>
最近因有机会在劳保局工作,所以有机会解答 XD
第七条:
简单讲就是说国民年金和其他保险制度是互斥的
有劳保、农保、军保、公教保的中华民国国民是无法加入国民年金的
(本来要把农保纳入国民年金的..被利萎搞掉)
没有这些保险身份的人就是会被纳入国民年金的范围内,说穿了就是指无业者、主妇这群人
第七条之二:
第一句就是说,劳保老年给付(俗称劳保退休金)不算,只要在97/10/1前已经拿了
军、公、农保的老年给付的话,是不能加入国民年金的
第二句就比较复杂,也是很多民众会问到的
说穿了,就是说你只要在国民年金开办後(97/10/1,现在宽限到97/12/31)
拿了劳保老年给付的话,就不能加入国民年金
除非说..是拿了劳保老年给付的时候,劳保年资合计不满15年的,如主妇妈妈桑之类的..
这样即使是拿了劳保老年给付(一次金)之後,还是可以加入国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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