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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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股本領回?權利金?
時間Fri Aug 1 16:51:34 2008
由原PO文意看來,
四位當事人似乎僅成立民法合夥契約,
而未申請設立公司.
因此,爰就民法合夥契約相關規定,
提供在下初步意見.
按民法對於合夥契約訂有退夥之相關規定,
主要有下列重點:
1.原則上除非訂有存續期間,否則各合夥人得任意聲明退夥,
但須於兩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2.惟各合夥人雖得任意聲明退夥,
但不能於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3.退夥後則有損益分配計算的問題,
並非以當初的出資金額為標準.
至於損益分配之計算則是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為標準.
亦即聲明退夥之合夥人有享受增益財產的權利,
也有承擔財產損失的義務.
所以原PO的三個問題其實可以一併回答,
聲明退夥之合夥人所得請求分配者,
並非當初的出資額,
而是依據退夥當時的財產損益狀況,
依比例計算聲明退夥之合夥人所得分配之金額.
(所以會有結算的問題),
如果合夥財產增加的話,所得請求分配的應該不只30萬.
此外,
該名聲明退夥之合夥人,亦無須另覓受讓其股份之人.
以上為在下管見,如有錯誤疏漏,還請板上先進不吝指正.
此外,茲引述相關法條如下,俾供參酌:
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條 (合夥人之聲明退夥)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
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
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
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民法第六百八十九條 (退夥之結算與股分之抵還)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
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
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
其損益。
※ 引述《racheel (豆豆)》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有一間有機店,
: 當初找了四位合夥人各出資25~30萬作為營業的資本額,
: 有機食品店成立三四年過去後,
: 其中有位股東想拿回當初投入的30萬資本額,退股,
: 但是前幾年的紅利發放加總已超過30萬元,
: 在有機店日後會繼續經營的前提下
: 請問 1 . 那位想退股的股東可以拿回30萬元嗎?
: 又,這位想退股的股東,說還要另外拿有機店頂讓的權利金,
: 但是有機店的產品全部都是像有機廠商訂貨而來的,
: 沒有產品研發的問題,
: 請問 2. 有權利金的問題嗎?
: 如果1的答案為肯定的話(想退股的股東可以拿回30萬)
: 想請問3.
: 應該直接退給那位股東30萬,
: 還是 請那位想退股的股東自己另行尋找願意代他出資30萬元的人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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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acheel:感謝Jenlaw 還貼心地寄站內信告知 感謝(跪) 08/01 18:01
2F:→ jenlaw:沒有啦..就回應至二者皆是就好啦..(羞~) = =a 08/01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