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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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股本领回?权利金?
时间Fri Aug 1 16:51:34 2008
由原PO文意看来,
四位当事人似乎仅成立民法合夥契约,
而未申请设立公司.
因此,爰就民法合夥契约相关规定,
提供在下初步意见.
按民法对於合夥契约订有退夥之相关规定,
主要有下列重点:
1.原则上除非订有存续期间,否则各合夥人得任意声明退夥,
但须於两个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2.惟各合夥人虽得任意声明退夥,
但不能於不利於合夥事务之时期为之.
3.退夥後则有损益分配计算的问题,
并非以当初的出资金额为标准.
至於损益分配之计算则是以退夥时的财产状况为标准.
亦即声明退夥之合夥人有享受增益财产的权利,
也有承担财产损失的义务.
所以原PO的三个问题其实可以一并回答,
声明退夥之合夥人所得请求分配者,
并非当初的出资额,
而是依据退夥当时的财产损益状况,
依比例计算声明退夥之合夥人所得分配之金额.
(所以会有结算的问题),
如果合夥财产增加的话,所得请求分配的应该不只30万.
此外,
该名声明退夥之合夥人,亦无须另觅受让其股份之人.
以上为在下管见,如有错误疏漏,还请板上先进不吝指正.
此外,兹引述相关法条如下,俾供参酌:
民法第六百八十六条 (合夥人之声明退夥)
合夥未定有存续期间,或经订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终身,
为其存续期间者,各合夥人得声明退夥,但应於两个月前
通知他合夥人。
前项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务之时期为之。
合夥纵定有存续期间,如合夥人有非可归责於自己之重大
事由,仍得声明退夥,不受前二项规定之限制。
民法第六百八十九条 (退夥之结算与股分之抵还)
退夥人与他合夥人间之结算,应以退夥时合夥财产之状况
为准。
退夥人之股分,不问其出资之种类,得由合夥以金钱抵还
之。
合夥事务,於退夥时尚未了结者,於了结後计算,并分配
其损益。
※ 引述《racheel (豆豆)》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有一间有机店,
: 当初找了四位合夥人各出资25~30万作为营业的资本额,
: 有机食品店成立三四年过去後,
: 其中有位股东想拿回当初投入的30万资本额,退股,
: 但是前几年的红利发放加总已超过30万元,
: 在有机店日後会继续经营的前提下
: 请问 1 . 那位想退股的股东可以拿回30万元吗?
: 又,这位想退股的股东,说还要另外拿有机店顶让的权利金,
: 但是有机店的产品全部都是像有机厂商订货而来的,
: 没有产品研发的问题,
: 请问 2. 有权利金的问题吗?
: 如果1的答案为肯定的话(想退股的股东可以拿回30万)
: 想请问3.
: 应该直接退给那位股东30万,
: 还是 请那位想退股的股东自己另行寻找愿意代他出资30万元的人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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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162.154
1F:推 racheel:感谢Jenlaw 还贴心地寄站内信告知 感谢(跪) 08/01 18:01
2F:→ jenlaw:没有啦..就回应至二者皆是就好啦..(羞~) = =a 08/01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