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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問題本身, 可能跟財產繼承沒有關係. 亦即原PO家裡不符申請低收入戶的標準, 並非因為"預期將來有可得繼承之遺產", 而是因為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 也會被列入你們家的總收入及財產. 因為依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 所謂的"低收入戶", 係指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1.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2.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而所謂"最低生活費", 則是指主管機關參照主計機關所公布, 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 至於所謂"家庭財產",則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職此,有一項重要的定義即係何謂"家庭總收入"? 也就是"家庭"的範圍為何? (實務上很多生活困苦者無法不符低收入戶標準即係因此項問題)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的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所以如果以原PO母親為申請人的話, 原PO的外公外婆就是原PO母親的"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則原PO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都會納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一併考量. 所以跟你將來能繼承多少財產以及是否拋棄繼承無關. (當然,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往生前,是沒辦法拋棄繼承的) 關於原PO所面臨的困境, 在下有一粗淺想法, 亦即如以原PO本身為申請人, 似乎即可不將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財產納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 惟因在下並不熟悉社會救助制度辦理業務, 敬請原PO自行前往各縣市主管機關詢問. 以上為在下管見,如有遺誤錯漏,還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此外,茲將相關法令臚列如下,俾供參酌: 社會救助法第四條 (最低生活費標準)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 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 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 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 (家庭計算人口範圍)    前條第一項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 請求給付扶養費。 ※ 引述《dramayura (小步)》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這件事情有點複雜 : 首先要從我剛上大學要申請中低收入戶開始 : 我家是單親家庭,我媽媽賺的錢不多 : 年收入已經符合申請中低收入戶的標準 : 不過因為我母親的娘家那邊有一筆可觀的財產 : 所以依法不得申請 : 去年底外公死了 : 本以為就沒有財產繼承問題了 : 沒想到財產全數落在外婆身上 : 變成要等到外婆過世之後才有辦法申請中低收入戶 : 可是算一算 : 這樣一來我到時候研究所也畢業了 : 可能現在小學五年級的弟弟也唸完大學了也說不定 : 因為我媽娘家十分重男輕女 : 所以即使分配到財產 : 大概也只有幾萬 : 假如這幾年的學雜費能夠減免 : 加一加也超過那筆小小的財產 : 之前查了一下法律條文 : 只查到"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 : 不過這都只是親屬(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 才能夠申請的 : 問題: : 請問在親屬尚未死亡之前 : 可以自行宣佈不繼承財產嗎? : 感謝~ : 這個問題困擾我很久了 : (因為沒錢請律師幫忙,所以只能在這個板上發問 :  身邊又沒有懂法律的朋友實在很困擾,再次說聲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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