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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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亲属尚未死亡,如何抛弃继承?
时间Fri Aug 1 16:13:42 2008
原PO的问题本身,
可能跟财产继承没有关系.
亦即原PO家里不符申请低收入户的标准,
并非因为"预期将来有可得继承之遗产",
而是因为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财产,
也会被列入你们家的总收入及财产.
因为依据社会救助法的规定,
所谓的"低收入户",
系指经户籍所在地主管机关审核认定:
1.符合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费以下;
2.家庭财产未超过中央、直辖市主管机关公告之当年度一定金额者。
而所谓"最低生活费",
则是指主管机关参照主计机关所公布,
当地区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支出百分之六十.
至於所谓"家庭财产",则包括动产及不动产。
职此,有一项重要的定义即系何谓"家庭总收入"?
也就是"家庭"的范围为何?
(实务上很多生活困苦者无法不符低收入户标准即系因此项问题)
依据社会救助法第5条的规定:
前条第一项所定家庭,其应计算人口范围,除申请人外,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一亲等之直系血亲。
三、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
所以如果以原PO母亲为申请人的话,
原PO的外公外婆就是原PO母亲的"一亲等之直系血亲"
则原PO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财产,都会纳入家庭总收入及家庭财产一并考量.
所以跟你将来能继承多少财产以及是否抛弃继承无关.
(当然,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往生前,是没办法抛弃继承的)
关於原PO所面临的困境,
在下有一粗浅想法,
亦即如以原PO本身为申请人,
似乎即可不将外公外婆的收入及财产纳入家庭总收入及家庭财产计算,
惟因在下并不熟悉社会救助制度办理业务,
敬请原PO自行前往各县市主管机关询问.
以上为在下管见,如有遗误错漏,还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正.
此外,兹将相关法令胪列如下,俾供参酌:
社会救助法第四条 (最低生活费标准)
本法所称低收入户,指经申请户籍所在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审核认定,
符合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费以下,且家庭财产未
超过中央、直辖市主管机关公告之当年度一定金额者。
前项所称最低生活费,由中央、直辖市主管机关参照中央主计机关所公布当地区
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并至少每三年检讨一次;直辖市主
管机关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一项所称家庭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其金额应分别定之。
第一项申请应检附之文件、审核认定程序等事项之规定,由直辖市、县(市)主
管机关定之。
社会救助法第五条 (家庭计算人口范围)
前条第一项所定家庭,其应计算人口范围,除申请人外,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一亲等之直系血亲。
三、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认列综合所得税扶养亲属免税额之纳税义务人。
前项各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应计算人口范围:
一、不得在台湾地区工作之非本国籍配偶或大陆地区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无扶养事实之特定境遇单亲家庭直系血亲尊亲属。
三、未共同生活且无扶养能力之已结婚直系血亲卑亲属。
四、应徵集召集入营服兵役或替代役现役。
五、在学领有公费。
六、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踪,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六个月以上。
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养义务,致申请人生活陷於困境,经直辖市
、县(市)主管机关访视评估,认定以不列入应计算人口为宜。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协助申请人对前项第八款未履行扶养义务者,
请求给付扶养费。
※ 引述《dramayura (小步)》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这件事情有点复杂
: 首先要从我刚上大学要申请中低收入户开始
: 我家是单亲家庭,我妈妈赚的钱不多
: 年收入已经符合申请中低收入户的标准
: 不过因为我母亲的娘家那边有一笔可观的财产
: 所以依法不得申请
: 去年底外公死了
: 本以为就没有财产继承问题了
: 没想到财产全数落在外婆身上
: 变成要等到外婆过世之後才有办法申请中低收入户
: 可是算一算
: 这样一来我到时候研究所也毕业了
: 可能现在小学五年级的弟弟也念完大学了也说不定
: 因为我妈娘家十分重男轻女
: 所以即使分配到财产
: 大概也只有几万
: 假如这几年的学杂费能够减免
: 加一加也超过那笔小小的财产
: 之前查了一下法律条文
: 只查到"抛弃继承"和"限定继承"
: 不过这都只是亲属(被继承人)死亡之後
: 才能够申请的
: 问题:
: 请问在亲属尚未死亡之前
: 可以自行宣布不继承财产吗?
: 感谢~
: 这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
: (因为没钱请律师帮忙,所以只能在这个板上发问
: 身边又没有懂法律的朋友实在很困扰,再次说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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