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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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債務] 法律查封財產的能力上限
時間Wed Jul 30 14:47:08 2008
在下有幾點簡單的意見:
1.關於電信費用債務的負擔主體:
雖然原PO父親在四年前已經中風成重度殘障,
但依原PO所言其神志仍然清楚,
亦未受宣告為禁治產人.
如果申請書上確為令尊所簽名,
(縱非令尊簽名,但代理人出示令尊身分證件,仍有成立表現代理之可能)
在下以為雙方之電信服務契約應屬成立,
令尊確屬應給付電信服務費用之債務人.
2.離婚協議書上負擔債務的協議:
縱使雙方確有明文具體議定由女方負擔,
但如此約定僅有內部拘束雙方之效力,
亦即僅對令尊及後母有效,
無法持以對抗電信公司之請求.
令尊僅得於電信公司提出請求或清償完畢後,
另以本件協議請求後母清償.
3.關於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財產問題:
原PO所謂的送交,應該是提起訴訟或聲請發給支付命令吧?
原則上要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在提起訴訟之前可以藉由假扣押執行程序,
拿到判決,尚未確定前,則可以聲請假執行.
否則,即必須等達到判決確定後(或是拿到支付命令及確證),
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在對方聲請法院對令尊名下財產為查封之前,
均可以自由移轉處分,
但如果此一處分為有害債權之行為,
債權人嗣後可聲請法院撤銷該等行為.
(但一般大公司大銀行對於小金額很少費工拿牛刀來殺雞)
此外,如果已經進入強制執行階段,
故意脫產則會有刑事損害債權罪的問題,
應予注意.
4.關於債務繼承問題:
債務人死亡後,
其繼承人除繼承其財產外,亦須繼承其債務,
所以原PO及兄弟姐妹確須繼承父親的債務.
但是在民法繼承法規中,
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的制度,
可以讓繼承人選擇拋棄全部遺產及債務的繼承,
或是選擇以遺產來償債,
所負擔債務金額以遺產數額為限,
遺產不足清償則不用繼承債務,
遺產有剩則可繼承剩餘遺產.
以上管見,如有疏誤錯漏,還請版上先進不吝指教.
※ 引述《yoc799 (換手機)》之銘言:
: 請問一下各位
: 一兩年前後母以家父的名義在多家電信公司申請了不少門號
: 後母是以代理人的方式 持單讓家父簽名蓋手印
: 所欠的金額至少都七八千元以上,也有上萬的
: 但是家父在四年前已經中風成重度殘障(順便問:這樣有屬於喪失行為能力嗎?)
: 神志雖然清楚,但是根本就不能自理自己的行為...(說不定簽字時還被軟硬兼施利誘ꐩ
: 而兩位在去年已經簽字離婚 是在戶政事務所簽字 不過沒有在法院公證
: 協議書上雙方有答應由女方負擔這方面債務 請問1.法律會不會承認這樣的私下約定
: 現在電信公司委託的受理公司要將案件送交法院
: 雖不知最後會如何判決
: 請問2.如果在送交前將父親名下的財產過戶
: 那法院如果最後判決要查封我爸的財產,那還能把這些財產追回去查封嗎?
: 3.如果已經送交,那趕在判決前過戶,那還能追嗎?
: 4.或者這部份的債務得由子女來承擔嗎
: 只是單純不想幫那女人擦屁股,還麻煩各位解答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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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oc799:真的感謝您的解答!!小弟了解了 08/02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