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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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债务] 法律查封财产的能力上限
时间Wed Jul 30 14:47:08 2008
在下有几点简单的意见:
1.关於电信费用债务的负担主体:
虽然原PO父亲在四年前已经中风成重度残障,
但依原PO所言其神志仍然清楚,
亦未受宣告为禁治产人.
如果申请书上确为令尊所签名,
(纵非令尊签名,但代理人出示令尊身分证件,仍有成立表现代理之可能)
在下以为双方之电信服务契约应属成立,
令尊确属应给付电信服务费用之债务人.
2.离婚协议书上负担债务的协议:
纵使双方确有明文具体议定由女方负担,
但如此约定仅有内部拘束双方之效力,
亦即仅对令尊及後母有效,
无法持以对抗电信公司之请求.
令尊仅得於电信公司提出请求或清偿完毕後,
另以本件协议请求後母清偿.
3.关於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财产问题:
原PO所谓的送交,应该是提起诉讼或声请发给支付命令吧?
原则上要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藉由假扣押执行程序,
拿到判决,尚未确定前,则可以声请假执行.
否则,即必须等达到判决确定後(或是拿到支付命令及确证),
才能声请强制执行.
在对方声请法院对令尊名下财产为查封之前,
均可以自由移转处分,
但如果此一处分为有害债权之行为,
债权人嗣後可声请法院撤销该等行为.
(但一般大公司大银行对於小金额很少费工拿牛刀来杀鸡)
此外,如果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故意脱产则会有刑事损害债权罪的问题,
应予注意.
4.关於债务继承问题:
债务人死亡後,
其继承人除继承其财产外,亦须继承其债务,
所以原PO及兄弟姐妹确须继承父亲的债务.
但是在民法继承法规中,
有限定继承及抛弃继承的制度,
可以让继承人选择抛弃全部遗产及债务的继承,
或是选择以遗产来偿债,
所负担债务金额以遗产数额为限,
遗产不足清偿则不用继承债务,
遗产有剩则可继承剩余遗产.
以上管见,如有疏误错漏,还请版上先进不吝指教.
※ 引述《yoc799 (换手机)》之铭言:
: 请问一下各位
: 一两年前後母以家父的名义在多家电信公司申请了不少门号
: 後母是以代理人的方式 持单让家父签名盖手印
: 所欠的金额至少都七八千元以上,也有上万的
: 但是家父在四年前已经中风成重度残障(顺便问:这样有属於丧失行为能力吗?)
: 神志虽然清楚,但是根本就不能自理自己的行为...(说不定签字时还被软硬兼施利诱ꐩ
: 而两位在去年已经签字离婚 是在户政事务所签字 不过没有在法院公证
: 协议书上双方有答应由女方负担这方面债务 请问1.法律会不会承认这样的私下约定
: 现在电信公司委托的受理公司要将案件送交法院
: 虽不知最後会如何判决
: 请问2.如果在送交前将父亲名下的财产过户
: 那法院如果最後判决要查封我爸的财产,那还能把这些财产追回去查封吗?
: 3.如果已经送交,那赶在判决前过户,那还能追吗?
: 4.或者这部份的债务得由子女来承担吗
: 只是单纯不想帮那女人擦屁股,还麻烦各位解答一下,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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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oc799:真的感谢您的解答!!小弟了解了 08/02 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