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教學] 輕輕鬆鬆聲請證劵「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時間Mon Jul 28 21:31:18 2008
(網誌版)
http://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12863792
97.09.06更新
前言
當股票、匯票、本票、支票、基金等等「無記名證劵」,因種種原因遺失時,權利人並不
能直接請求銀行或公司補發,必須花費相當的金錢並歷經法院的亢長的程序才能取回。
就金錢部分,總共必須繳納2000元的聲請費用,還有登報費用 (約800以上);
就程序而言,必須歷經長時間的等待 (將近一年),以及兩階段的程序
(先申請公示催告,再申請除權判決),所以須自己衡量一下時間與金錢成本,
再考慮是否進行,如果金額低於3000元,有無實益需自己衡量。
至於詳細程序,網路上有尚稱完備的程序說明。
http://ild.judicial.gov.tw/service1-3_1.asp
這邊亦提供一篇「聲請程序」的教學文以供參考,有錯誤或不足之處也請指教,謝謝。
1.掛失
發現遺失時,第一步需先「掛失」,如果是支票、匯票等等,就去付款銀行申請
(通常是XX銀行分行);
如果是股票就去向該發行公司or卷商申請;
至於本票則視其為銀行本票or個人本票而定,前者同支票,後者只能去警察局報案。
當然支票、匯票、銀行本票等也可能須去警局報案 (視掛失單位是否有要求),
才能拿到銀行或公司核發的「掛失止付相關證明」,這必須依該公司或銀行內規,
要不要去警局報案而定。
2.公示催告
拿到「掛失止付相關證明」,則需至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這邊須特別注意的是,
必須至「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股票便去該公司登記地的法院;支票、匯票、銀行本票等
便去證劵所載履行地 (通常為xx銀行分行所在地) 的法院;個人本票便至銀行or債務人
住所的法院辦理。(請參考「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i-41.doc
至法院須填寫「聲請公示催告狀」,可以上網下載填寫,需特便注意的是,
必須一式兩份,就是寫好後要再影印一份。原則上交給法院時必須有一式兩份,
但如果你要申請的票據包括數個公司,則每增加一個公司必須在多影印一份。
舉例說明,針對兩家公司的票據,則要交3份,3家公司則要交4份,依此類推。
87 聲請公示催告狀 (支票) 票據法第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87.doc
88 聲請公示催告狀 (股票)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88.doc
上面提供的,是司法狀紙範例,不過法院也有提供另一種一式兩份的簡便格式
(底下介紹的除權判決也是一樣),不過需至法院購買就是了,
當然照上面的格式寫寫也是可以的。此書狀填寫完畢,可親自送件,也可以請人代送,
無須委託書,只要書狀上事先填寫完畢,並簽名蓋章。當然也可以寄給法院,
不過你必須有把握填寫正確,並且雙掛號寄給對的法院就是了,
用寄的話記得要附上1000元的匯票,抬頭寫該法院名稱即可。
法院只收一份 (聲請書+掛失證明書),至於其他份,
法院收件單位會在文件上蓋章,必須把這份拿回銀行or股票公司or劵商
如果用寄的,則記得附回郵信封,貼好雙掛號的郵資,寫上銀行or股票公司or劵商的地址
,法院於收件後便會將文件蓋章後寄回。
3.登報
法院設若為許可「裁定」後,便須於時限內「登報」
裁定內可能要求於n日內登報,或限定於x日至x日內登報,須看裁定書內所載時限
須特別注意的是,整份裁定書必須「全文」刊登於全國版的報紙,附錄則毋須包括在內,
(反正報社知道該怎麼做),
費用則須看報紙而定,低的約800多,高的約1200,證劵太多張的話也會影響費用多寡
要特別注意的是,登報後需核對一下 掛失止附附證明書 v. 法院裁定 v. 報紙
看看三者內容有無不同。如果有錯誤的情況發生,須看錯誤的來源為何
如果是自己聲請書誤寫,於裁定下來前須以「陳報狀」更正,裁定下來後則須重新聲請
如果是法院誤寫,則以「聲請更正錯誤狀」請求法院更正
如果是報社誤刊? 當然是重登一次囉~~~
須特別注意的是,因為登報和申請除權判決中間會有相當的時間間隔,法院裁定內會要求
當事人登報後即把報紙送交法院,這時需至法院填寫「陳報狀」。
108 民事陳報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108.doc
如果法院請你補資料,譬如身分證、地址、戶籍謄本等資料,則多使用「民事陳報狀」,
大意即寫說依據xx法院x年x號x字裁定,補交什麼文件即可,再把報紙附在後面訂起來,
記得要把報紙內的裁定框框,用紅筆圈起來方便辨識,送狀紙不用收錢。
4.除權判決
法院該裁定內會記載,如果其他人有意見,必須於時限異議的「申報權利期間」,
在該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再來法院,進行第二階段的「聲請除權判決」,
格式一樣可以網路下載,也可以使用法院提供的簡便格式。
95 聲請除權判決狀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095.doc
過一段時間,拿到「除權判決」以及確定證明書,就股票、匯票、支票、銀行本票、
受益憑證等等,便可至公司or銀行or劵商,領取股票或金額,
至於個人本票,債務人不太可能給你新的一張,所以該判決+確定證明書就可以代替本票,
不過要注意時效的問題,拿到除權判決未必表示可以取得金錢,
時間問題請跟該公司或銀行確定清楚。
相關問題可詢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本院區訴訟輔導科服務電話:(02)2831-2321#100、138
內湖民事辦公大樓訴訟輔導科服務電話:(02)2791-1521#230~235
1F:→ icead:請問請問..到底什麼叫做"除權判決"?? 07/28 21:46
※ 編輯: bushman 來自: 61.57.152.166 (09/06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