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員工欠銀行錢
時間Sat Jul 26 01:05:20 2008
※ 引述《murmurduck (莫忘初衷)》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親戚診所的藥師之前因當保證人的關係積欠數銀行錢
: 銀行申請地方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 要求扣押該藥師每月應領薪津的三分之一
: 由診所直接給付銀行 而診所給藥師原薪水三分之二
: 問題:
: 藥師希望診所能降低呈報其月薪數以減少扣款
: 假若我親戚真的降低呈報數 會觸犯什麼法律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健康保險:
受雇藥師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第一類之被保險人,
第22條規定,其投保係以受雇者之薪資為投保金額。
第27條則規定,受雇藥師自負額為投保金額30%,雇主則負擔70%。
如診所即雇主降低申報月薪,則雇主亦減少保險負擔,
第7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
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結論:診所即雇主可能構成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73條之以多報少之行政罰。
2.勞工保險:
同樣的,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二項: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3.稅捐稽徵法:
納稅義務人即藥師本身:
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即診所負責人:
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4.由於薪資係勞資雙方合意行為,依債之相對性,雇主對藥師以及藥師對
銀行之債務本互不相干,但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係要求雇主就受僱人即藥師
之薪資為陳報責任,並據以每月扣除三分之一薪資所得,雇主之不實陳報
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結論:就健保以及勞保及稅法來看,降低陳報薪資可能同時構成四項結果
,分別是二項行政責任以及二項刑事責任。
診所負責人可能得考慮一下結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21.30
1F:推 murmurduck:謝謝您 07/26 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