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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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员工欠银行钱
时间Sat Jul 26 01:05:20 2008
※ 引述《murmurduck (莫忘初衷)》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亲戚诊所的药师之前因当保证人的关系积欠数银行钱
: 银行申请地方法院的强制执行命令 要求扣押该药师每月应领薪津的三分之一
: 由诊所直接给付银行 而诊所给药师原薪水三分之二
: 问题:
: 药师希望诊所能降低呈报其月薪数以减少扣款
: 假若我亲戚真的降低呈报数 会触犯什麽法律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1.健康保险:
受雇药师属於全民健康保险法所称之第一类之被保险人,
第22条规定,其投保系以受雇者之薪资为投保金额。
第27条则规定,受雇药师自负额为投保金额30%,雇主则负担70%。
如诊所即雇主降低申报月薪,则雇主亦减少保险负担,
第7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缴短缴之保险费外,并按其短缴之
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至四倍之罚锾:
一、第一类被保险人之投保单位,将被保险人投保金额以多报少者。
结论:诊所即雇主可能构成违反全民健康保险法73条之以多报少之行政罚。
2.劳工保险:
同样的,依劳工保险条例第72条第二项:
投保单位违背本条例规定,将投保薪资金额以多报少或以少报多者,自事
实发生之日起,按其短报或多报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并追缴其
溢领给付金额。劳工因此所受损失,应由投保单位赔偿之。
3.税捐稽徵法:
纳税义务人即药师本身:
第41条 纳税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雇主即诊所负责人:
第43条 教唆或帮助犯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金。
4.由於薪资系劳资双方合意行为,依债之相对性,雇主对药师以及药师对
银行之债务本互不相干,但法院强制执行命令系要求雇主就受雇人即药师
之薪资为陈报责任,并据以每月扣除三分之一薪资所得,雇主之不实陈报
可能构成伪造文书罪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结论:就健保以及劳保及税法来看,降低陈报薪资可能同时构成四项结果
,分别是二项行政责任以及二项刑事责任。
诊所负责人可能得考虑一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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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7.21.30
1F:推 murmurduck:谢谢您 07/26 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