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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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在網路販賣封口機 卻被檢舉下架
時間Sat Jul 26 00:05:31 2008
※ 引述《dearbearla (寶兒)》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在露天拍賣刊登掌上型封口機的拍賣
: 因為我的公司是非營利機構 封口機是有善士捐了一大批
: 想說以便宜的價格上網賣掉
: 換成現金可以多幫助一些弱勢
: 但今天卻被檢舉說 1違反專利權的物品
: 去查了檢舉人的資料
: 發現他的公司是有在生產掌上型封口機
: 但跟我刊登的是不一樣的品牌
: 我的拍賣(這是未被移除前的):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80716675968
: 檢舉人的公司:http://ec.welltool.com.tw/clients/index.php?cno=4818
: (應該可以po連結吧 不行的話請告訴我 謝謝)
: 問題:
: 請問 我真的有違反專利權嗎?
: 網拍也是很多這種掌上型封口機的拍賣刊登
: 如果真的不行刊的話 也只好再另想辦法囉
: 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爭點:1.對造廠商是否為合法專利權之行使?
2.對造廠商行使之方式有無構成妨害競爭?
1.專利權之行使
(1)本件為新型專利問題,依專利法第104條,新型專利之專利權人於行使
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2)另依106條規定,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
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權利。
(3)專利權雖屬於國際耗原則,然係爭之新型專利並非對造同意而製造,當
無法主張耗盡原則之適用。
(4)小結:由於對造廠商並未對原PO行使警告,而是直接通知露天拍賣為下
架之方式,應認為非合法專利權行使方式。
2.與公平交易法第45條之競合關係
(1)「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
案件處理原則」(以下稱警告函處理原則)部分: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條有關「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
正當行為」規定之解釋,除據各該智慧財產權法規定判斷其所具有之權利
,亦須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審視權利之行使是否正當,權利人有無權
利濫用形成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情事,方屬妥適。
警告函處理原則,係考量事業若未先循合理途逕解決紛爭或釐清疑點即發
警告函,或警告函中未敘明相關事實,或以不實內容或影射方式指稱他事
業侵權或違法,因其行為當時顯然欠缺發函給權利糾紛以外的第三人之合
理依據,或者因為發函內容顯然將使受信者產生混淆或誤認,其發函後可
以合理地預見將會發生拒絕交易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情形,則該等行為
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虞。
(2)公交會八十九年元月五日第四二六次委員會議決議如次:
按本會警告函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旨在防止智慧財產權人以對競爭對手
之交易相對人濫發警告函方式,從事對競爭對手之不公平競爭,尚非禁止
權利人以警告函方式排除侵害,亦即僅於發函程序之正當性加以規範,並
不及於鑑定內容之實質認定。
因此,解釋上只要專利權人在形式上已踐行同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之確認程序,即將可能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
公正客觀之鑑定機構鑑定並取得侵害鑑定報告,且於發警告函前事先通知
可能侵害之製造商、進口商或代理商請求排除侵害者,業已善盡其應履行
之程序及義務,則應屬權利之正當行使。
是以,專利權人對競爭對手之下游經銷商等交易相對人發警告函,採先行
取得鑑定報告程序者,並不以檢附完整鑑定報告為必要,惟仍須於函中載
明使受信者足以合理判斷其鑑定結果有侵害之事實。
(3)小結:
對造廠商如僅以侵害新型專利為由,並未先以同型物品進行侵害鑑定,而
造成使對手即原Po之物品造成下架結果,則非屬正當權利之行使,則可能
構成不公平競爭
3.經查詢專利公報,有關電熱封口器,在1995/12/01即有類似新型專利,對造
廠商欲行使侵害通知,應先進行鑑定,未鑑定前即任意造成競爭障礙,可能
構成公平交易法19條1項1款之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
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結論:原PO販賣廣告遭下架,進而減少交易機會,即為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可依相關事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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