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在网路贩卖封口机 却被检举下架
时间Sat Jul 26 00:05:31 2008
※ 引述《dearbearla (宝儿)》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在露天拍卖刊登掌上型封口机的拍卖
: 因为我的公司是非营利机构 封口机是有善士捐了一大批
: 想说以便宜的价格上网卖掉
: 换成现金可以多帮助一些弱势
: 但今天却被检举说 1违反专利权的物品
: 去查了检举人的资料
: 发现他的公司是有在生产掌上型封口机
: 但跟我刊登的是不一样的品牌
: 我的拍卖(这是未被移除前的):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80716675968
: 检举人的公司:http://ec.welltool.com.tw/clients/index.php?cno=4818
: (应该可以po连结吧 不行的话请告诉我 谢谢)
: 问题:
: 请问 我真的有违反专利权吗?
: 网拍也是很多这种掌上型封口机的拍卖刊登
: 如果真的不行刊的话 也只好再另想办法罗
: 谢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争点:1.对造厂商是否为合法专利权之行使?
2.对造厂商行使之方式有无构成妨害竞争?
1.专利权之行使
(1)本件为新型专利问题,依专利法第104条,新型专利之专利权人於行使
新型专利权时,应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进行警告。
(2)另依106条规定,专利权人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同意而制造,贩卖,使用
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之权利。
(3)专利权虽属於国际耗原则,然系争之新型专利并非对造同意而制造,当
无法主张耗尽原则之适用。
(4)小结:由於对造厂商并未对原PO行使警告,而是直接通知露天拍卖为下
架之方式,应认为非合法专利权行使方式。
2.与公平交易法第45条之竞合关系
(1)「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审理事业发侵害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警告函
案件处理原则」(以下称警告函处理原则)部分: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五条有关「依照着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
正当行为」规定之解释,除据各该智慧财产权法规定判断其所具有之权利
,亦须依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审视权利之行使是否正当,权利人有无权
利滥用形成不公平竞争行为之情事,方属妥适。
警告函处理原则,系考量事业若未先循合理途迳解决纷争或厘清疑点即发
警告函,或警告函中未叙明相关事实,或以不实内容或影射方式指称他事
业侵权或违法,因其行为当时显然欠缺发函给权利纠纷以外的第三人之合
理依据,或者因为发函内容显然将使受信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其发函後可
以合理地预见将会发生拒绝交易等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情形,则该等行为
将有违反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之虞。
(2)公交会八十九年元月五日第四二六次委员会议决议如次:
按本会警告函相关处理原则之规定,旨在防止智慧财产权人以对竞争对手
之交易相对人滥发警告函方式,从事对竞争对手之不公平竞争,尚非禁止
权利人以警告函方式排除侵害,亦即仅於发函程序之正当性加以规范,并
不及於监定内容之实质认定。
因此,解释上只要专利权人在形式上已践行同处理原则第三点第一项第二
款规定之确认程序,即将可能侵害着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之标的物送请
公正客观之监定机构监定并取得侵害监定报告,且於发警告函前事先通知
可能侵害之制造商、进口商或代理商请求排除侵害者,业已善尽其应履行
之程序及义务,则应属权利之正当行使。
是以,专利权人对竞争对手之下游经销商等交易相对人发警告函,采先行
取得监定报告程序者,并不以检附完整监定报告为必要,惟仍须於函中载
明使受信者足以合理判断其监定结果有侵害之事实。
(3)小结:
对造厂商如仅以侵害新型专利为由,并未先以同型物品进行侵害监定,而
造成使对手即原Po之物品造成下架结果,则非属正当权利之行使,则可能
构成不公平竞争
3.经查询专利公报,有关电热封口器,在1995/12/01即有类似新型专利,对造
厂商欲行使侵害通知,应先进行监定,未监定前即任意造成竞争障碍,可能
构成公平交易法19条1项1款之损害特定事业为目的,促使他事业对该特定事
业断绝供给,购买或其他交易之行为。
结论:原PO贩卖广告遭下架,进而减少交易机会,即为妨害公平竞争行为,
可依相关事实向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检举。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7.21.30
※ 编辑: hotwingking 来自: 118.231.150.248 (12/09 0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