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封印ptt唸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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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一點小意見....
時間Tue Jul 22 22:38:32 2008
前文恕刪
下午有看到原PO的發文,只是當時後在忙其他事情,所以沒辦法回文,
不過現在回文也不見得是否能提供給原PO作參考,
按照我的記憶,原PO媽媽因與公司不愉快,所以就離開公司,
但是因為不想要簽下競業禁止契約,所以至今仍無法領取薪水的問題.
針對以上的問題,其實如果我是原PO的媽媽,可以有以下做法:
1.簽下競業禁止契約
其實簽下這個契約也無所謂,不過建議跟公司要求影本,
原則上公司如果沒有補償勞工 或是 員工沒有明顯背信行為,
其實我認為倒是不用太怕公司來告,只是公司萬一真的提告,我只會覺得要出庭麻煩.
(通常此契約是公司單方面約束勞工,原則上不見得有效力,亦有可能顯失公平,
且如果在公司的職位不高,其實這種約束是很多餘)
2.去勞工局申請協調
公司逾期未給付薪水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規範,原PO媽媽向勞檢所申訴下,
公司有很大的機率會被罰錢,所以以此為籌碼在會議中要求公司給付薪水,
其實理由很充分,如果公司不出席或是太欺壓勞工的話,就直接向勞動檢查檢舉,
可使公司被政府罰錢.
但是不論原PO媽媽怎麼作,應該都會面臨公司要求要簽下競業禁止,
老實說如果職位非屬公司高層,且離職後不會有明顯背信行為下(如:
身為公司業務行銷人員,將受雇期間所有客戶資料帶走且搶走公司客戶..等行為,
因為轉受雇其他公司後,將公司資產(客戶資料 公司營業秘密)順便帶去其他公司,
致使公司因勞工此行為而蒙受損失),所以原PO媽媽非高層也無背信的情況下,
僅為轉受其他同行業公司所雇用的話,我倒是認為競業禁止契約簽了也無妨.
所謂背信行為的話,就是勞工擅自帶走公司的機密(亦可為受雇期間內的工作成果),
所以不要太故意去跟前公司搶客人的話,也沒有啥麼洩漏專業技術下,
其實我倒是認為公司沒有啥麼理由跟勞工求償,畢竟勞工有工作權,
雇主不能單方面禁止勞工就職特定行業且無相對給予補償.
另外再提供一個有關競業禁止效力的網站給原PO參考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8&act=read&id=11
老實說,競業禁止契約在實務上很常見,勞工又處於弱勢下不得不簽,
但是契約內容大多可能顯失公平,且實務上公司都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勞工簽,
所以這種情況跟 違約金契約 也差不多類似,如果公司只是要約束勞工行為時,
只要不是公司想要詐騙員工下,如果是我的做法,我也會同意簽下,
不過在簽署前先看仔細,了解每一個條款的規範限制,這樣會比較好.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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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ealJume: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我會去跟我媽討論的 謝謝你 07/22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