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封印ptt念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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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一点小意见....
时间Tue Jul 22 22:38:32 2008
前文恕删
下午有看到原PO的发文,只是当时後在忙其他事情,所以没办法回文,
不过现在回文也不见得是否能提供给原PO作参考,
按照我的记忆,原PO妈妈因与公司不愉快,所以就离开公司,
但是因为不想要签下竞业禁止契约,所以至今仍无法领取薪水的问题.
针对以上的问题,其实如果我是原PO的妈妈,可以有以下做法:
1.签下竞业禁止契约
其实签下这个契约也无所谓,不过建议跟公司要求影本,
原则上公司如果没有补偿劳工 或是 员工没有明显背信行为,
其实我认为倒是不用太怕公司来告,只是公司万一真的提告,我只会觉得要出庭麻烦.
(通常此契约是公司单方面约束劳工,原则上不见得有效力,亦有可能显失公平,
且如果在公司的职位不高,其实这种约束是很多余)
2.去劳工局申请协调
公司逾期未给付薪水已经违反劳动基准法规范,原PO妈妈向劳检所申诉下,
公司有很大的机率会被罚钱,所以以此为筹码在会议中要求公司给付薪水,
其实理由很充分,如果公司不出席或是太欺压劳工的话,就直接向劳动检查检举,
可使公司被政府罚钱.
但是不论原PO妈妈怎麽作,应该都会面临公司要求要签下竞业禁止,
老实说如果职位非属公司高层,且离职後不会有明显背信行为下(如:
身为公司业务行销人员,将受雇期间所有客户资料带走且抢走公司客户..等行为,
因为转受雇其他公司後,将公司资产(客户资料 公司营业秘密)顺便带去其他公司,
致使公司因劳工此行为而蒙受损失),所以原PO妈妈非高层也无背信的情况下,
仅为转受其他同行业公司所雇用的话,我倒是认为竞业禁止契约签了也无妨.
所谓背信行为的话,就是劳工擅自带走公司的机密(亦可为受雇期间内的工作成果),
所以不要太故意去跟前公司抢客人的话,也没有啥麽泄漏专业技术下,
其实我倒是认为公司没有啥麽理由跟劳工求偿,毕竟劳工有工作权,
雇主不能单方面禁止劳工就职特定行业且无相对给予补偿.
另外再提供一个有关竞业禁止效力的网站给原PO参考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8&act=read&id=11
老实说,竞业禁止契约在实务上很常见,劳工又处於弱势下不得不签,
但是契约内容大多可能显失公平,且实务上公司都不管三七二十一就要劳工签,
所以这种情况跟 违约金契约 也差不多类似,如果公司只是要约束劳工行为时,
只要不是公司想要诈骗员工下,如果是我的做法,我也会同意签下,
不过在签署前先看仔细,了解每一个条款的规范限制,这样会比较好.
以上为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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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ealJume:非常感谢您的回覆 我会去跟我妈讨论的 谢谢你 07/22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