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家庭問題(家庭糾紛)
時間Wed Jul 16 22:36:12 2008
※ 引述《fenglih (~ 塵埃 ~)》之銘言:
: ~ 先聲明是代問的 ~
家務事有時實不是外人眼中所見即可理所當然依社會習慣用仲裁看待
應如何解決就如何解決,應不應跟能不能仍要看家庭成員各自立場,
以及決心,其實就代問情形,我只能說,這是別人家家務事,熱情固
然值得鼓勵,問題是,外人有什麼立場幫忙?
敝人能力有限,以下僅就法律問題提供個人意見,酌供參考;
首先就甲女可主張之法律方法,
(1)依民法1128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
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2)又依此條所為令其由家分離,依最高法院上字第4644號判例要旨,家長依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令家屬由家分離,本無給與一定財產之必要。
(3)惟甲女不是家長,但甲女大兒子行為實已造成對完整家庭安全存在之危
害,維持家庭完整,除了感情上還有經濟上因素;甲女實有必要與丈夫
好好溝通,是要造成整個家的破碎,還是放棄大兒子一個人?
如果共識達成,才有再討論1128條,怎麼樣才可能構成正當理由。
(1)正當理由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因此得回頭觀察法律精神,
1128條允許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依判例來看,
要有構成令家長難忍之因素:
如26年上第544號是以品行不檢之理由, 行為不適當其身分。
家長之故父所遺之妾,品行不檢,與男子互通情書時,家長令其由家分離
,不得謂無正當理由。
至於29年上第2008號,依情節來看,似屬於重大令人難忍。
姑為家長,媳為家屬,媳於夫故後與人通姦時,姑令其媳由家分離,自難
謂無正當理由。
(2)如果大兒子在經濟上,在與家庭成員相處上,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問題,
並恐嚇家人,變賣家中財物,似乎構成了家長得以主張1128條正當理由。
(3)但又依原Po陳述來看,家長(甲女夫)又有諸多迴護,不顧大兒子行為危及
家庭經濟命脈事實,要其驟下決擇,我認為還是要再多溝通,這是甲女全
家的事,並不是甲女個人決定,或甲女夫決定即可。
或許可攤牌召開家庭會議,六個家庭成員共同面對問題。
至於其他點問的有些實在不是法律問題,是選擇問題,我就不回答了。
像大兒子向地下錢莊之借貸,當然可以不用替他還;但地下錢莊會對大兒
子作什麼事,或會對甲女家庭作什麼事,這才是要考慮的安全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1F:推 fenglih:嗯嗯,大概懂吧!所以,以上要辦理的話,是要到法院嗎? 07/16 23:50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61.227.30.117 (07/17 18:46)
2F:→ hotwingking:要大兒子出去不用到法院,上法院就是強制他出去。 07/17 18:47
3F:→ hotwingking:您這個方法可提供甲女知道,但重點是全家人共識。 07/17 18:48
4F:→ hotwingking:小孩教育成這樣子(大兒子),父母絕對有責任。 07/17 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