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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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家庭问题(家庭纠纷)
时间Wed Jul 16 22:36:12 2008
※ 引述《fenglih (~ 尘埃 ~)》之铭言:
: ~ 先声明是代问的 ~
家务事有时实不是外人眼中所见即可理所当然依社会习惯用仲裁看待
应如何解决就如何解决,应不应跟能不能仍要看家庭成员各自立场,
以及决心,其实就代问情形,我只能说,这是别人家家务事,热情固
然值得鼓励,问题是,外人有什麽立场帮忙?
敝人能力有限,以下仅就法律问题提供个人意见,酌供参考;
首先就甲女可主张之法律方法,
(1)依民法1128条 家长对於已成年或虽未成年而已结婚之家属,得令其由家
分离。但以有正当理由时为限。
(2)又依此条所为令其由家分离,依最高法院上字第4644号判例要旨,家长依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令家属由家分离,本无给与一定财产之必要。
(3)惟甲女不是家长,但甲女大儿子行为实已造成对完整家庭安全存在之危
害,维持家庭完整,除了感情上还有经济上因素;甲女实有必要与丈夫
好好沟通,是要造成整个家的破碎,还是放弃大儿子一个人?
如果共识达成,才有再讨论1128条,怎麽样才可能构成正当理由。
(1)正当理由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因此得回头观察法律精神,
1128条允许家长对於已成年之家属,得令其由家分离,依判例来看,
要有构成令家长难忍之因素:
如26年上第544号是以品行不检之理由, 行为不适当其身分。
家长之故父所遗之妾,品行不检,与男子互通情书时,家长令其由家分离
,不得谓无正当理由。
至於29年上第2008号,依情节来看,似属於重大令人难忍。
姑为家长,媳为家属,媳於夫故後与人通奸时,姑令其媳由家分离,自难
谓无正当理由。
(2)如果大儿子在经济上,在与家庭成员相处上,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问题,
并恐吓家人,变卖家中财物,似乎构成了家长得以主张1128条正当理由。
(3)但又依原Po陈述来看,家长(甲女夫)又有诸多回护,不顾大儿子行为危及
家庭经济命脉事实,要其骤下决择,我认为还是要再多沟通,这是甲女全
家的事,并不是甲女个人决定,或甲女夫决定即可。
或许可摊牌召开家庭会议,六个家庭成员共同面对问题。
至於其他点问的有些实在不是法律问题,是选择问题,我就不回答了。
像大儿子向地下钱庄之借贷,当然可以不用替他还;但地下钱庄会对大儿
子作什麽事,或会对甲女家庭作什麽事,这才是要考虑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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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englih:嗯嗯,大概懂吧!所以,以上要办理的话,是要到法院吗? 07/16 23:50
※ 编辑: hotwingking 来自: 61.227.30.117 (07/17 18:46)
2F:→ hotwingking:要大儿子出去不用到法院,上法院就是强制他出去。 07/17 18:47
3F:→ hotwingking:您这个方法可提供甲女知道,但重点是全家人共识。 07/17 18:48
4F:→ hotwingking:小孩教育成这样子(大儿子),父母绝对有责任。 07/17 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