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TPUslave (沒臉見人)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文件代簽
時間Fri Jul 11 16:51:46 2008
我的見解不太相同
民法第16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
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代理權之受理法無明文規定,故原則應該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之都可以
唯民法第531條規定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
,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
同。
所以若是其法律行為需要以書面為之,則代理權之受與也應以書面為之。
其次 代理人簽本人名字而未寫代理人名義的問題
可參見53年台上2716號判例要旨可得知,若代理人真有代理權,雖未於契約書
或票據上表示代理人之名,但可由其他文件上看出其代理權,即不能不認為代理
之有效形式。
故只要真具有代理權,應可以以本人名義簽立契約,無需註明代理人名義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 引述《eric1029 (emu)》之銘言:
: : 有份文件需要某個人簽名
: : 文件性質是同意提出專利申請之類的
: : 因為那個人無法在承辦時間內簽名
: : 授權其他人代簽他的名字
: : 請問這樣有涉及偽造文書嗎?
: : 謝謝
: 如果你用你的手簽那個人的名字,這叫偽造文書
: 無論如何,就算他所謂的同意也是。
: 因此你可以簽你的名字,後附註一個代,標註日期
: 並且一定要那個人出具親筆簽名的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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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45.192.245
1F:→ NTPUslave:編輯 更改錯字 07/11 16:58
2F:→ Jasy:代理權"之"受理(?) 07/11 16:59
感謝樓上 新注音實在很笨...
※ 編輯: NTPUslave 來自: 203.145.192.245 (07/11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