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ianlee (靈靈)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保證人相關問題
時間Thu Jul 10 00:03:10 2008
※ 引述《durexpeter (令狐小呆)》之銘言:
: 前年朋友因為急用需要用錢,拿了他母親名下的房子當扺壓
: 向銀行分借錢,朋友找我當保證人,經過了一年後,我收到
: 經行寄過來放款催繳通知的「副本」通知借戶繳錢。借戶後
: 來有去繳,但又過了幾個月我又收到同樣的「副本」,借戶
: 也在事後跑去繳錢。
: 想請問一下:
: 1.如果保證人在上列請況下能否要求中止與借戶保證人之關
: 係?
: 2.再次收到同樣的催繳通知副本能否作出什麼樣的行動來保
: 障保證人的權利?
: 現在跟朋友要之前借錢時的合約時,竟然跟我說找不到,當初
: 簽字的時候也沒看到副本,想說跟銀行再要一份副本,竟然說
: 拿一份「空白的」單子給我看就好了,還叫我不要擔心,這樣
: 的說法能叫我不擔心嗎?所以還是請版內高手幫忙解開我心中
: 的疑問吧,我承認我「人呆」
也許底下這些法規對您有幫助…
金管會表示,依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
及消費性放款時,已取得足額擔保者,不得再徵提連帶保證人。
若銀行有徵取保證人者,其保證金額應以一定金額為限,且銀行於
日後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追償,求償不足部分得向連帶保證人
平均求償。
由於本條立法意旨在於消費者保護,故僅限於一般消費者申辦
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
目前部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時,常有發生未
依法執行而損及消費者權益之案件,主管機關已於90年1月2日
台財融(一)字第90700080號函發布函釋,惟實務執行上仍有
許多爭議,引發各界關注,所以金管會於去(95)年12月29日
邀請學者、專家、業者各機關代表共同研商,將修正前述函釋,
並請公會訂定相關自律規範。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要求銀行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
尤其禁止銀行以「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之名義,
變相徵提連帶保證人,或徵提一般保證人後,再要求其拋棄先訴抗辯權。
二、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若因擔保品不足而徵取連帶
保證人時,應向連帶保證人充分說明其負擔保證之法律責任及風險;
對於擔保物提供人,應使其瞭解就擔保物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
三、 債務人之借款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已完全清償並要求銀行發給清償
證明時,銀行應立即發給,不得推拖,且銀行須將上開事項列入其內部
控制規範及內部稽核。
金管會再次強調,為落實金融機構遵守銀行法第12條之1 相關規定,
並強化業者自律精神,已於該次會議中請銀行公會針對連帶保證人之
人數、連帶保證責任說明、風險宣告書、擔保物提供人所設定抵押權
之種類及擔保範圍應由客戶自行選擇等事項,研訂自律規範,並加強
宣導,俾供業者遵循。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上這些資料告訴我們,如果您是擔任朋友房貸保證人,
只要您朋友有繼續還錢,您就不會有事,
如果您朋友沒有繼續還錢,在銀行跑完催告法律程序前,您也不會有事,
即便跑完催告法律程序,銀行也要從您朋友的財產先處份起,
也就是說在他房子拍賣完前,您也不會有事,
您會有事的狀況是…房子賣完以後,不足償還借款,您朋友也攤手說沒錢,
這時銀行就會開始找您開刀…
清查存款/假扣押不動產/拍賣/強制執行扣薪1/3等,都是可能會發生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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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lianlee 來自: 118.166.3.66 (07/10 00:13)
1F:推 kacifar:但是請注意第3項但書 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07/10 02:00
2F:→ kacifar:銀行可以先對保證人的財產假扣押 會造成將來的一些麻煩 07/10 02:01
3F:→ kacifar:還是從源頭解決會比較好(想辦法解除保證責任) 07/10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