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ianlee (灵灵)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保证人相关问题
时间Thu Jul 10 00:03:10 2008
※ 引述《durexpeter (令狐小呆)》之铭言:
: 前年朋友因为急用需要用钱,拿了他母亲名下的房子当抵压
: 向银行分借钱,朋友找我当保证人,经过了一年後,我收到
: 经行寄过来放款催缴通知的「副本」通知借户缴钱。借户後
: 来有去缴,但又过了几个月我又收到同样的「副本」,借户
: 也在事後跑去缴钱。
: 想请问一下:
: 1.如果保证人在上列请况下能否要求中止与借户保证人之关
: 系?
: 2.再次收到同样的催缴通知副本能否作出什麽样的行动来保
: 障保证人的权利?
: 现在跟朋友要之前借钱时的合约时,竟然跟我说找不到,当初
: 签字的时候也没看到副本,想说跟银行再要一份副本,竟然说
: 拿一份「空白的」单子给我看就好了,还叫我不要担心,这样
: 的说法能叫我不担心吗?所以还是请版内高手帮忙解开我心中
: 的疑问吧,我承认我「人呆」
也许底下这些法规对您有帮助…
金管会表示,依现行银行法第12条之1规定,银行办理自用住宅放款
及消费性放款时,已取得足额担保者,不得再徵提连带保证人。
若银行有徵取保证人者,其保证金额应以一定金额为限,且银行於
日後求偿时,应先向借款人追偿,求偿不足部分得向连带保证人
平均求偿。
由於本条立法意旨在於消费者保护,故仅限於一般消费者申办
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费性放款。
目前部分银行办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费性放款时,常有发生未
依法执行而损及消费者权益之案件,主管机关已於90年1月2日
台财融(一)字第90700080号函发布函释,惟实务执行上仍有
许多争议,引发各界关注,所以金管会於去(95)年12月29日
邀请学者、专家、业者各机关代表共同研商,将修正前述函释,
并请公会订定相关自律规范。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 要求银行不得有规避本条规定或有其他显失公平之情形,
尤其禁止银行以「共同借款人」或「连带债务人」之名义,
变相徵提连带保证人,或徵提一般保证人後,再要求其抛弃先诉抗辩权。
二、 银行办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费性放款,若因担保品不足而徵取连带
保证人时,应向连带保证人充分说明其负担保证之法律责任及风险;
对於担保物提供人,应使其了解就担保物设定抵押权所担保之债务范围。
三、 债务人之借款及所担保之债务范围已完全清偿并要求银行发给清偿
证明时,银行应立即发给,不得推拖,且银行须将上开事项列入其内部
控制规范及内部稽核。
金管会再次强调,为落实金融机构遵守银行法第12条之1 相关规定,
并强化业者自律精神,已於该次会议中请银行公会针对连带保证人之
人数、连带保证责任说明、风险宣告书、担保物提供人所设定抵押权
之种类及担保范围应由客户自行选择等事项,研订自律规范,并加强
宣导,俾供业者遵循。
资料来源: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这些资料告诉我们,如果您是担任朋友房贷保证人,
只要您朋友有继续还钱,您就不会有事,
如果您朋友没有继续还钱,在银行跑完催告法律程序前,您也不会有事,
即便跑完催告法律程序,银行也要从您朋友的财产先处份起,
也就是说在他房子拍卖完前,您也不会有事,
您会有事的状况是…房子卖完以後,不足偿还借款,您朋友也摊手说没钱,
这时银行就会开始找您开刀…
清查存款/假扣押不动产/拍卖/强制执行扣薪1/3等,都是可能会发生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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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6.3.66
※ 编辑: elianlee 来自: 118.166.3.66 (07/10 00:13)
1F:推 kacifar:但是请注意第3项但书 为取得执行名义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07/10 02:00
2F:→ kacifar:银行可以先对保证人的财产假扣押 会造成将来的一些麻烦 07/10 02:01
3F:→ kacifar:还是从源头解决会比较好(想办法解除保证责任) 07/10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