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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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立約者是補習班但契約上的名稱與立案登記的名먠…
時間Fri Jun 27 16:57:54 2008
首先,
要先了解補習班的法律性質並非法人,
在權利能力或是訴訟能力上跟一般的商號一樣,
重點要看內部是獨資或是合夥.
至於政府立案名稱只是行政管理,
所以只要是獨資老板或執行合夥業務的合夥人出面簽約,
即便名稱略有差異,
(ex.立案名稱:台北市立批踢踢文理短期補習班,
然後簽約用批踢踢補習班)
原則上就沒有問題(除非他有兩家以上的補習班).
此外,補習班立案登記證書上會有設立人(或設立代表人)的名字,
通常這個人就是獨資老板或執行合夥業務的合夥人.
其次,
在實務運作上要注意的,
還有簽約的地點以及契約性質,
就是因為補習班本身只是商號,
有時候反而很難具體認定權利主體,
如果將來發生糾紛,對方又爭執簽約主體的話,
有些間接事實就會成為認定契約關係存在於何人之間的佐證.
所以,如果只是單純的教師聘雇契約,
由於簽約地點,任教地點,服勞務的性質都很明確,
通常不太會有爭議,
補習班名稱略有出入也沒關係.
但是如果是跟補習班成立其他契約關係,
(例如提供文具,承攬學童運送業務等)
就必須釐清這些細節,
才不會將來收不到錢要找人告的時候,
還不知道要告誰.
以上為在下初步管見,如有疏誤錯漏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 引述《craz (神機妙算)》之銘言:
: 請問甲方是立約者,是一家補習班,但是契約上的名稱和他們跟政府立案的名稱是不同的,先不論契約內容的話,單就立約的補習班名稱跟立案的名稱不同這點而論的話,這份契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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