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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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立约者是补习班但契约上的名称与立案登记的名먠…
时间Fri Jun 27 16:57:54 2008
首先,
要先了解补习班的法律性质并非法人,
在权利能力或是诉讼能力上跟一般的商号一样,
重点要看内部是独资或是合夥.
至於政府立案名称只是行政管理,
所以只要是独资老板或执行合夥业务的合夥人出面签约,
即便名称略有差异,
(ex.立案名称:台北市立批踢踢文理短期补习班,
然後签约用批踢踢补习班)
原则上就没有问题(除非他有两家以上的补习班).
此外,补习班立案登记证书上会有设立人(或设立代表人)的名字,
通常这个人就是独资老板或执行合夥业务的合夥人.
其次,
在实务运作上要注意的,
还有签约的地点以及契约性质,
就是因为补习班本身只是商号,
有时候反而很难具体认定权利主体,
如果将来发生纠纷,对方又争执签约主体的话,
有些间接事实就会成为认定契约关系存在於何人之间的佐证.
所以,如果只是单纯的教师聘雇契约,
由於签约地点,任教地点,服劳务的性质都很明确,
通常不太会有争议,
补习班名称略有出入也没关系.
但是如果是跟补习班成立其他契约关系,
(例如提供文具,承揽学童运送业务等)
就必须厘清这些细节,
才不会将来收不到钱要找人告的时候,
还不知道要告谁.
以上为在下初步管见,如有疏误错漏还请各位先进指正.
※ 引述《craz (神机妙算)》之铭言:
: 请问甲方是立约者,是一家补习班,但是契约上的名称和他们跟政府立案的名称是不同的,先不论契约内容的话,单就立约的补习班名称跟立案的名称不同这点而论的话,这份契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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