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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 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 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 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 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第三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 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因此應該先查明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期 在文中並未提及 若距今超過五年 應不再執行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因此原波應該向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 不過必須要有違反第七條的情況 否則還是會被駁回 (聲明異議為特別救濟管道 不得再循訴願和行政訴訟救濟) 第 24 條 關於義務人拘提管收及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義務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合夥之執行業務合夥人。 三、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公司或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義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原波為義務人之繼承人 依法必須負擔義務 在此一併說明 不過這就要再補一個大法官解釋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21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21) 解釋日期 民國 95年12月22日 解釋爭點 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得強制執行? 解釋文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 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 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 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 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因此原波父親若無遺產或遺產不足22萬元 根據解釋理由書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該遺產既得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致對其繼承人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所得繼承之遺產,有所限制,自應許繼承人以利害關係 人身分提起或續行行政救濟(訴願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 三項、第一百八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等參照);又本 件解釋範圍,不及於罰鍰以外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均併予指明。」 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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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53.118
1F:推 davidvince:感謝您的解答與幫忙 ^^ 06/26 01:22
2F:推 z5137964:原PO父親已去世,那就不可能還對原PO父親做出行政處份吧 06/26 01:23
3F:→ z5137964:所以一定是在2002年8月前的行政處分?五年消滅時效已過? 06/26 01:24
4F:→ z5137964:是這樣理解的嗎... 06/26 01:25
5F:推 davidvince:行政處份應該是在原PO父親去世之前做成的 06/26 01:25
6F:推 z5137964:所以根據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聲明異議成功機率很高欸... 06/26 01:27
7F:→ z5137964:J大果然高手...爭點一看就知道... 06/26 01:28
8F:→ Jasy:處分確定日期一般應該是在處分後一個月 不能提訴願才告確定 06/26 01:29
9F:→ Jasy:除非有打訴願和行政訴訟 不過看原文是沒有 06/26 01:30
10F:推 z5137964:第一個行政處份(22萬那個)應該已經無法撤銷,針對第二個 06/26 01:35
11F:→ z5137964:強制執行的行政處份程序合法性提出異議應該可以成功~ 06/26 01:36
※ 編輯: Jasy 來自: 61.217.153.118 (06/26 01:41)
12F:推 davidvince:哪裡有第2個行政處分? 06/26 01:37
13F:→ z5137964:總之轉文的d大跟解答的J大都是好人啦~呵呵~睡去..希望原 06/26 01:37
14F:→ davidvince:強制執行非屬行政處分吧 06/26 01:38
15F:→ z5137964:PO可以看到這篇~ 06/26 01:38
16F:→ davidvince:在此感謝所有參與討論及幫忙的板友 ^^ 06/26 01:39
17F:推 VVax:另外還可以注意到 行政罰義務可否繼承的問題 行執15的爭議 06/26 01:42
18F:推 z5137964:看來我觀念錯誤...書要重讀了...讀書去...>_<" 06/26 01:43
19F:→ Jasy:行政執行命令非行政處分 不可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剛好有補上 06/26 01:43
20F:推 z5137964:嗯嗯~又學到一課~另外V大的爭議好像釋字621有解釋~ 06/26 01:45
21F:→ Jasy:先查了一些資料 避免不懂裝懂 感謝各位指教 06/26 01:48
22F:推 davidvince:V大跟Z大也是臥虎藏龍唷 ^^ 06/26 01:54
23F:→ Jasy:總結: 1.先確認罰單的日期 2.計算父親的遺產 06/26 01:55
24F:→ Jasy:父親若遺產不足 不僅可聲明異議 依解釋還可提起行政救濟 06/26 02:00
25F:→ Jasy:不過前提是一筆"行政罰鍰" 06/26 02:02
26F:推 davidvince:小弟在此替原po謝謝J大及其他板友的熱心幫忙 ^^ 06/26 02:02
※ 編輯: Jasy 來自: 61.217.153.118 (06/26 02:15)
27F:→ Jasy:繼承那部分個人認為可聲明異議 板友有其他意見嗎? 06/26 02:35
28F:→ Jasy:因為第 9條包括"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06/26 02:37
29F:→ Jasy:只是若不服聲明異議之決定 特別允許再提訴願等 06/26 02:38
30F:推 kai761:J 大,我認為釋字621理由所稱得提起或續行救濟,並非創設不 06/26 09:37
31F:→ kai761:服行執異議決定例外得提行政救濟,此由所引法條為訴願14條 06/26 09:39
32F:→ kai761:2項,18條,行訴4條等等可知,係指對行政處分始得提行政救濟 06/26 09:41
33F:推 kai761:也就是要對原處分提(或續行)訴願,行政訴訟 06/26 09:44
34F:→ kai761:i 大部份,建議先向都發局聲請閱卷,查明原處分依據之事實理 06/26 09:45
35F:→ kai761:由是否正確,違規事實於何時,何時開罰,處分書是否合法送達 06/26 09:46
36F:→ kai761:,何時移送執行處執行等各點都查明(可把處分書,送達證書或 06/26 09:47
37F:→ kai761:掛號回執,若有附照片跟筆錄也要,移送書,等都影印回來) 06/26 09:49
38F:→ kai761:若原處分在實體理由有瑕疵,還是可以用陳情方式使行政機關 06/26 09:50
39F:→ kai761:重為實體審查再另作成處分, 例如是否可能遭冒名? 06/26 09:51
40F:→ kai761:其次,若原處分部分沒問題,只好主張只就遺產執行,但現在尚未 06/26 09:52
41F:→ kai761:執行,也沒啥好異議的,除非異議是主張原處分有何瑕疵 06/26 09:54
42F:→ kai761:執行處才會移文給處分機關處理..所以還是得先去閱卷查查 06/26 09:55
43F:→ Jasy:不過原處分已確定可提訴願嗎? 感謝指教  06/26 12:18
44F:→ Jasy:樓上板友解釋相當詳細 至為感謝 06/26 12:21
45F:推 kai761:原處分若已確定,提訴願行訴只會被不受理、裁定駁回 06/26 14:03
46F:→ kai761:所以建議作法是先查清楚,若已逾期就不要提訴願+對執行異議 06/26 14:05
47F:→ kai761:先主張實體理由,如原處分有啥瑕疵或不應向繼承人科罰等等 06/26 14:06
48F:→ kai761:,待被告機關要是回函重為實體認定時,再對此處分依法救濟 06/26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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