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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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勞保與支付命令之疑問
時間Mon Jun 23 11:39:05 2008
原則上,
勞工針對雇主應投保而未投保所受之損害,
可以請求投保單位(即雇主)賠償的依據,
應為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的規定: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
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
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
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
準賠償之
因為本案未涉職災事故,僅係單純老年給付問題,
所以請求賠償的前提,
須係"雇主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就原PO所述情形來看,
員工未超過五人的公司本即不受強制投保之規範,
應與不依該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之情形不符.
所以原則上應該沒有賠償的義務.
※ 引述《iug617 (葉志仙是好教練)》之銘言:
: 問題二:家父於六月初收到地院的支付命令,因為家父未闇法律知識,是故,我按照所查資料
: 已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但問題是,根據所查,如提出聲明異議,則逕入開庭程序,然六月底
: 尚有一次的調解會議,這兩者之間,是否程序有所出入?
您所謂"有所出入"的意思大概是這兩個程序會不會有矛盾?
關於勞資糾紛,一般都會先尋求地方主管機關協助調解,
但是對方另外聲請發支付命令亦無衝突.
所以的確有可能發生一邊還在調解,一邊卻在進行訴訟的情況,
一般來說法官會勸雙方先等調解程序終結之後再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但是兩者之間應該是沒有衝突的.
: 問題三:根據支付命令附的調解紀錄,對方代表主張家父公司之人數未達投保要求,此須另
: 行討論,似乎故意忽略此項證據,想請問說,如果進入開庭,是否要請專業律師協助,另外,
: 口頭告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家父是否可因此提出已通告之程序.
: 問題四:上述有些是我對於勞保條例的簡單認識所得知結果.是否有專業的可以替我在詳解
: 最後....感謝有心者替我看完....因為聽家父說....對方律師現在不讓當事人出面
: 雖然家父也準備了相當數量的慰問金額..但對方律師似乎是有目的而來
: 家父目前擔心..即使賠償..但錢未必進入家屬口袋..
如果你們有意和解,給予些許道義上補償,
盡可要求對方家屬列席調解會議,
不過要考慮到員工本人已過世,
繼承人通常人數甚眾,
你們是要跟哪位繼承人接洽呢?
本案事涉勞工法令專業,
在下斗膽拋磚引玉,還請板上先進惠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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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162.154
1F:推 iug617:感謝您的回應..員工繼承人應是其遺孀 06/23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