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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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劳保与支付命令之疑问
时间Mon Jun 23 11:39:05 2008
原则上,
劳工针对雇主应投保而未投保所受之损害,
可以请求投保单位(即雇主)赔偿的依据,
应为劳工保险条例第72条第1项的规定:
投保单位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投保手续者,
按自雇用之日起,至参加保险之日止应负担之
保险费金额,处以二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
损失,并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
准赔偿之
因为本案未涉职灾事故,仅系单纯老年给付问题,
所以请求赔偿的前提,
须系"雇主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就原PO所述情形来看,
员工未超过五人的公司本即不受强制投保之规范,
应与不依该条例规定办理投保手续之情形不符.
所以原则上应该没有赔偿的义务.
※ 引述《iug617 (叶志仙是好教练)》之铭言:
: 问题二:家父於六月初收到地院的支付命令,因为家父未闇法律知识,是故,我按照所查资料
: 已向法院提出声明异议,但问题是,根据所查,如提出声明异议,则迳入开庭程序,然六月底
: 尚有一次的调解会议,这两者之间,是否程序有所出入?
您所谓"有所出入"的意思大概是这两个程序会不会有矛盾?
关於劳资纠纷,一般都会先寻求地方主管机关协助调解,
但是对方另外声请发支付命令亦无冲突.
所以的确有可能发生一边还在调解,一边却在进行诉讼的情况,
一般来说法官会劝双方先等调解程序终结之後再继续进行诉讼程序,
但是两者之间应该是没有冲突的.
: 问题三:根据支付命令附的调解纪录,对方代表主张家父公司之人数未达投保要求,此须另
: 行讨论,似乎故意忽略此项证据,想请问说,如果进入开庭,是否要请专业律师协助,另外,
: 口头告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家父是否可因此提出已通告之程序.
: 问题四:上述有些是我对於劳保条例的简单认识所得知结果.是否有专业的可以替我在详解
: 最後....感谢有心者替我看完....因为听家父说....对方律师现在不让当事人出面
: 虽然家父也准备了相当数量的慰问金额..但对方律师似乎是有目的而来
: 家父目前担心..即使赔偿..但钱未必进入家属口袋..
如果你们有意和解,给予些许道义上补偿,
尽可要求对方家属列席调解会议,
不过要考虑到员工本人已过世,
继承人通常人数甚众,
你们是要跟哪位继承人接洽呢?
本案事涉劳工法令专业,
在下斗胆抛砖引玉,还请板上先进惠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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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162.154
1F:推 iug617:感谢您的回应..员工继承人应是其遗孀 06/23 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