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dwbb (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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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路上被推銷百科全書
時間Tue Jun 10 09:24:56 2008
※ 引述《Yangweihung (炸遍集團XD)》之銘言:
: 我有先爬過文了
: 話說強者我同學某天經過地下街要搭國道客運回家時,
: 走在地下街上突然被攔下推銷買英文百科全書,講了一段時間後也被成功的洗腦
: 付下訂金 500元 並簽訂800*24期分期付款 將近兩萬元的書款
: 那其實前面的文章都有提過類似的案例
: 明天我是想以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去跟業者解除契約
: 想先以 "訪問買賣" 運用七天鑑賞期退費解除契約 (雖然書還沒拿到)
: 如果說不過在以 "使消費者於締約前欠缺詳細考慮機會" 此由
: 再不行就當場打1950請求協助
: 那不知道這樣的準備夠嗎? 還是需要其他更充足的法條呢? 請大家解惑
: 其實也有考慮到 用 "未滿20歲乃限制行為能力之人" 請法定代理人出面解決
: 但是一個小女子被家裡知道應該會先被罵死,所以此招最後逼不得已才用
: 請各位幫忙摟
能解釋成訪問買賣 一切就好解決 參考一下
所謂「訪問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
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消保法法第2 條第11
款亦有明定。此種交易型態與企業經營者傳統上在店鋪進行
銷售行為之方式迥異,訪問買賣之買受人在欠缺事前準備之
心理狀況下,囿於企業經營者之強力促銷手段,輒未經深思
熟慮即逕與企業經營者締結契約,為貫徹保護消費者權益、
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目的,消
費者保護法乃就此種交易型態設有專節加以規範,因此種交
易型態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受該法之規制。惟現行實務
上常見之「誘導邀約」情況,即企業經營者往往藉由展覽、
贈送或其他活動方式,而取得與消費者接觸之機會,以各式
說法誘發消費者與之締約之動機,使消費者「被動」同意前
往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辦公處所或其他場所,洽談締約事
宜,並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消費者於此
種「誘導邀約」下同樣具有欠缺事前準備與未及深思熟慮之
情,故通說認為於此種情狀下締結之買賣契約,仍屬於消費
者保護法所規範之「訪問買賣」,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仍
應有該法相關規範之適用。至於前引法條所謂「在消費者之
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為達保護消費者在無心理準
備下與企業經營者訂立買賣契約之旨,此處之「其他場所」
,解釋上凡消費者無法正常考慮締約機會之任何場所即屬之
,而非以「限於須經消費者要約始能訪問進入之場所」為限
,俾與立法旨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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