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dwbb (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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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消费] 路上被推销百科全书
时间Tue Jun 10 09:24:56 2008
※ 引述《Yangweihung (炸遍集团XD)》之铭言:
: 我有先爬过文了
: 话说强者我同学某天经过地下街要搭国道客运回家时,
: 走在地下街上突然被拦下推销买英文百科全书,讲了一段时间後也被成功的洗脑
: 付下订金 500元 并签订800*24期分期付款 将近两万元的书款
: 那其实前面的文章都有提过类似的案例
: 明天我是想以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去跟业者解除契约
: 想先以 "访问买卖" 运用七天监赏期退费解除契约 (虽然书还没拿到)
: 如果说不过在以 "使消费者於缔约前欠缺详细考虑机会" 此由
: 再不行就当场打1950请求协助
: 那不知道这样的准备够吗? 还是需要其他更充足的法条呢? 请大家解惑
: 其实也有考虑到 用 "未满20岁乃限制行为能力之人" 请法定代理人出面解决
: 但是一个小女子被家里知道应该会先被骂死,所以此招最後逼不得已才用
: 请各位帮忙搂
能解释成访问买卖 一切就好解决 参考一下
所谓「访问买卖」,系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
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所为之买卖,消保法法第2 条第11
款亦有明定。此种交易型态与企业经营者传统上在店铺进行
销售行为之方式迥异,访问买卖之买受人在欠缺事前准备之
心理状况下,囿於企业经营者之强力促销手段,辄未经深思
熟虑即迳与企业经营者缔结契约,为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
促进国民消费生活安全、提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之目的,消
费者保护法乃就此种交易型态设有专节加以规范,因此种交
易型态所生之权利义务关系,应受该法之规制。惟现行实务
上常见之「诱导邀约」情况,即企业经营者往往藉由展览、
赠送或其他活动方式,而取得与消费者接触之机会,以各式
说法诱发消费者与之缔约之动机,使消费者「被动」同意前
往企业经营者之营业所、办公处所或其他场所,洽谈缔约事
宜,并於该次洽谈中即与企业经营者合意缔约,消费者於此
种「诱导邀约」下同样具有欠缺事前准备与未及深思熟虑之
情,故通说认为於此种情状下缔结之买卖契约,仍属於消费
者保护法所规范之「访问买卖」,契约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仍
应有该法相关规范之适用。至於前引法条所谓「在消费者之
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为达保护消费者在无心理准
备下与企业经营者订立买卖契约之旨,此处之「其他场所」
,解释上凡消费者无法正常考虑缔约机会之任何场所即属之
,而非以「限於须经消费者要约始能访问进入之场所」为限
,俾与立法旨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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