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bbaa (幻之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婚姻] 家暴,請大家救救我們
時間Mon Jun 9 01:45:37 2008
※ 引述《curry415 (咖哩)》之銘言:
: 我爸長期對我媽施虐
: 言語或行為都有
: 我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 因為情況特殊
: 我們無法申請保護令 原因是當他收到通知
: 他又會施暴 或者去我媽朋友加潑油漆
: 或是去恐嚇我外公外婆
: 我們就是擔心在他入獄前這段期間
: 他會做出更多可怕事情
: 我們想了很久之後覺得唯有馬上把他抓起來才有辦法喝止他
: 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大
: 這樣的情形我們應該怎麼辦
幫朋友代po
問題:
為何無法申請?
又為何收到通知?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特別制定。
其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
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
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在第 二 章 民事保護令中,第 一 節 聲請及審理中提到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
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對此,法規中有細列出聲請資格要件。)
在第 五 章 預防及處遇中,
第 48 條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
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而其他相關條文及規定,在家暴法中有提到。
因此,相關單位可依各權責提供必要之協助才對。
至於,是否能撤銷緩刑,可能要在看其行為是否觸犯其他條例。
(可以上網查相關法規。)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71&FL=
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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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cbbaa 來自: 203.73.197.59 (06/09 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