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bbaa (幻之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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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婚姻] 家暴,请大家救救我们
时间Mon Jun 9 01:45:37 2008
※ 引述《curry415 (咖哩)》之铭言:
: 我爸长期对我妈施虐
: 言语或行为都有
: 我们真的不知道该怎麽办
: 因为情况特殊
: 我们无法申请保护令 原因是当他收到通知
: 他又会施暴 或者去我妈朋友加泼油漆
: 或是去恐吓我外公外婆
: 我们就是担心在他入狱前这段期间
: 他会做出更多可怕事情
: 我们想了很久之後觉得唯有马上把他抓起来才有办法喝止他
: 所以想请问各位大大
: 这样的情形我们应该怎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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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何无法申请?
又为何收到通知?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为防治家庭暴力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而特别制定。
其用词定义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
三、骚扰:指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
之行为。
四、跟踪:指任何以人员、车辆、工具、设备或其他方法持续性监视、跟追之行为。
五、加害人处遇计画:指对於加害人实施之认知教育辅导、心理辅导、精神治疗、戒瘾
治疗或其他辅导、治疗。
在第 二 章 民事保护令中,第 一 节 声请及审理中提到民事保护令(以下简称保护令)
分为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及紧急保护令。(对此,法规中有细列出声请资格要件。)
在第 五 章 预防及处遇中,
第 48 条
警察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时应采取下列方法保护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发生:
一、於法院核发紧急保护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护或采取其他保护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员
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护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护所或医疗机构。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权利、救济途径及服务措施。
警察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制作书面纪录;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机关定之。
而其他相关条文及规定,在家暴法中有提到。
因此,相关单位可依各权责提供必要之协助才对。
至於,是否能撤销缓刑,可能要在看其行为是否触犯其他条例。
(可以上网查相关法规。)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71&FL=
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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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197.59
※ 编辑: ccbbaa 来自: 203.73.197.59 (06/09 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