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著作] 網路下載圖片 製作幼稚園學習單
時間Sat Jun 7 15:38:38 2008
※ 引述《hsuan14 (hsaun)》之銘言:
幼稚園學習單是否能被當成教育目的上之合理使用?
(1)第46條是指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第47條則是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
由於幼稚園並非所指依法設立之學校,也非依法令編輯教科書,
所以並不能主張46,47條。
幼稚園學習單最後只能主張是基於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52)
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因此,最後主張65條,符合合理使用。
不過,如我之前一再強調的,
主張合理使用,代表的是已為使用,至於是否合理,則是法院判斷。
大部份著作權爭議,
第一步是主張對方不是著作人,無著作權,
第二步則是主張未侵害對方之著作權,或非著作權標的,
第三步才是主張合理使用,因為合理使用代表已經使用,這是較不利的
抗辯原因,並不是最好的主張。
還要再提醒一點,65條是判斷合理使用,要不要判斷,
則要看符不符合44-63條之情形,每一條都有其要件,不是一股腦兒
就留到65條來作決定。
(2)因應策略:
幼稚園學習單上之圖片構成都相當簡單,你們最好整理出
所有學習單上之圖案,再尋找相同或類似之教材教科書,
主張你們主要是參考該參材或教科書上的圖案結構來作模仿製作。
那麼就跟所謂網路盜圖就不會有任何關係。
就符合我所說的第二步主張,未侵害對方之著作權。
(3)結論:
這件case我一開始是想到,著作權人刻意把其創作圖片放在網路上
任意供人下載,有點像林英典一案情形,也是把野鳥照片放在網路
上供人下載使用,然後去主張對方侵權,要求損害賠償。
但野鳥圖的創作性明顯又高於幼稚園學習單上之蘋果或鉛筆圖案等,
權利人從何得知侵權?又要怎麼主張侵權?其實舉證有點困難,
因該類圖案之相似度太高,我認為要舉反證並不困難,
但原PO千萬別慌了手腳,先做好一致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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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34.188
1F:推 Rechtsanwalt:著作權蟑螂真得很多~ 06/07 15:58
2F:推 Jasy:連幼稚園學習單也能告 真有他的 06/07 16:02
3F:推 Rechtsanwalt:也可以說,學習單就是授課之講義教材喔。 06/07 16:07
4F:→ Rechtsanwalt:針對H兄的解答,可以再深入探究幾個問題:一、46-1是 06/07 16:08
5F:→ Rechtsanwalt:否不包括私立學校、幼稚園?二、52提到的引用,如果 06/07 16:10
6F:推 Rechtsanwalt:根本未標示出處,有無該條適用? 06/07 16:13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61.227.34.188 (06/07 16:28)
7F:推 tenbear:不是有幼稚教育法?幼稚園不算依法設立嘛?@@ 06/08 23:34
幼稚教育法23-1條
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
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
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私立幼稚園準用之。
著作權法46條指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在此,依文理解釋,私立幼稚園應不在
「各級學校」之列。
法規上之各級學校,只有國民學校(初級高級)、高級中學(或高等職業學校)
專科學校、大學(科技大學,學院)。
至於各類學校,則指軍事學校,技職學校,綜合學校,或進修學校等。
至於章忠信老師之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第46條之解釋:
得為合理使用之主體,限於「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故不包括補習班
或商業性或政治性之有「學校」之名,但非依各級學校設立法規設立之上課組織,也不包
括公私機關部門之教育訓練中心,這些組織或僅得依第五十二條為合理使用。惟本條是否
僅限於學校及其教師於正式註冊學生之上課,還是也及於學校所辦理國民補習教育、在職
進修之學分班、非學分班及社區大學等等,尚不明確。此一法律條文之解釋及修正,應隨
社會教育政策與實務發展動態而調整。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61.227.21.235 (06/10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