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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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將出租權轉給資產管理公司,重簽約?
時間Thu Jun 5 09:37:53 2008
原PO文中所提到的資產管理公司,
就此案例營業項目應係不動產租賃管理,
其服務項目係代替屋主處理房屋租賃相關事宜,
有委任管理跟全部租給管理公司兩種主要型態.
主要營業內容為代收租金,代繳稅金,代為處理修繕,管理,招租等事宜,
在現今社會算是常見(尤其是商辦).
對於屋主來說,雖降低利潤,
但可以免除招租管理等麻煩.
至於原PO目前的狀況,租房子前除應主動了解所有權歸屬外,
可以分成兩方面來說:
就原租賃契約來講,仍然有效而無庸另訂新約,
原房東仍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可以選擇不用理他,過兩個月以後再搬走即可.
至於原租賃契約期滿後,若要續租,則必須了解所有權狀態.
要知道誰是所有權人,
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登記謄本,
只要花20塊,給承辦人員門牌號碼,就可以幫你查,
謄本上面會有所有權人姓名地址等資料.
如果原房東確實是所有權人,
則資產管理公司受委任招租或先承租再轉租給你,
都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履行契約的相對人變成是資產管理公司而已.
對你而言,對方履行契約主要就是交付房屋供你居住使用,
並在租約期滿之後交還押租金,
因此履行契約主體換成資產管理公司不會有太高的風險.
但即便如此,最好租賃契約上仍能有原房東簽名確認,
或者由資產管理公司出具原房東授權處理的相關文件影本,
以利將來發生糾紛時,得以證明自己善意第三人之立場.
以上說明若有缺漏疏誤,祈請諸位先進不吝指正賜教.
※ 引述《blueTK ( )》之銘言:
: 租房簽約一年 現在租期只剩兩個月
: 要換房東!?
: 前幾天忽有很像仲介的幾個人出現說要與我們重簽合約
: 其中一人留名片 原來是"資產管理公司"
: 與其他房客一起約原先的房東見面 問清原委:
: 原房東和資產管理公司簽約,將"出租權"轉給他們
: 以後與房客聯絡、訂契約、收租金 都變成那間公司的事
: 由於我們這個"原房東"起初並不是屋主 但他說他現在已經是屋主了
: 在我們的要求下 他給我們看了 1.「建物所有權狀」
: 2.「土地所有權狀」
: 3. 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合約
: 請問一、那三樣東西是不是可以證明這一切合法、正確?
: 二、我們"必須"和那間公司重新簽約,租金也要改成交給他們是嗎?
: 原房東說內容(如租金)將會和之前的合約一樣
: 但都快到期了(只剩兩個月)
: 居然要重新簽約、跟另一些人交涉,橫生枝節真不順心 :(
: 三、和資產管理公司簽約,算不算一份"新合約"?
: 如果是新合約,是不是可將租期提前結束而不算違約,不扣押金?
: 家人不贊成跟"仲介"租房子,建議若換房東就搬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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