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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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聘請外籍新娘合法嗎?
時間Tue Jun 3 18:08:47 2008
如果已經有身份證,就已經是中華民國國民了,
聘僱方式及注意事項與一般我國國民相同.
但如果沒有身分證,仍然是外籍人士,
雖然目前社會現狀有很多外籍新娘在外打工,
但如果沒有依據就業服務法申請許可,其實都是違法的.
違者可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很多補習班非法聘僱外籍教師被處罰過(包括知名連鎖補習班).
再者,所謂申請許可,不僅要件嚴格,
亦僅對特定行業開放申請許可,
本案似乎很難申請許可.
以上僅是個人淺見,拋磚引玉祈請其他先進共同提供意見.
以下節錄部份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供參:
第四十三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第四十四條(非法容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第四十六條(外國人從事工作之限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
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
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三條(罰則)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引述《va7ts ( )》之銘言:
: 是這樣的,我家是自己開小吃店營業,目前需要人手幫忙,
: 我爸有娶外籍新娘的朋友,想要來店裡幫忙,
: 或者我們想要僱用外籍新娘的話...
: 要如何才不違法呢?
: 比如她們如果有身份證或是工作證之類的...
: 感恩<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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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162.154
1F:推 genderbb:48條1項有規定外籍配偶。 06/03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