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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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聘请外籍新娘合法吗?
时间Tue Jun 3 18:08:47 2008
如果已经有身份证,就已经是中华民国国民了,
聘雇方式及注意事项与一般我国国民相同.
但如果没有身分证,仍然是外籍人士,
虽然目前社会现状有很多外籍新娘在外打工,
但如果没有依据就业服务法申请许可,其实都是违法的.
违者可处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很多补习班非法聘雇外籍教师被处罚过(包括知名连锁补习班).
再者,所谓申请许可,不仅要件严格,
亦仅对特定行业开放申请许可,
本案似乎很难申请许可.
以上仅是个人浅见,抛砖引玉祈请其他先进共同提供意见.
以下节录部份就业服务法的规定供参: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在国内工作之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工作。
第四十四条(非法容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国人从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从事工作之限制)
雇主聘雇外国人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下列各
款为限:
一、专门性或技术性之工作。
二、华侨或外国人经政府核准投资或设立事业之主管。
三、下列学校教师:
(一)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专以上校院或外国侨民学校之教师。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合格外国语文课程教师。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实验高级中等学校双语部或双语学校之学科教师。
四、依补习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补习班之专任外国语文教师。
五、运动教练及运动员。
六、宗教、艺术及演艺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经交通部特许船舶之船员。
八、海洋渔捞工作。
九、家庭帮佣。
十、为因应国家重要建设工程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国内缺乏该项人才,在业务上确有聘雇外国人从事
工作之必要,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
从事前项工作之外国人,其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
主管机关定之。
第六十三条(罚则)
违反第四十四条或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七十五
万元以下罚锾。五年内再违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百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引述《va7ts ( )》之铭言:
: 是这样的,我家是自己开小吃店营业,目前需要人手帮忙,
: 我爸有娶外籍新娘的朋友,想要来店里帮忙,
: 或者我们想要雇用外籍新娘的话...
: 要如何才不违法呢?
: 比如她们如果有身份证或是工作证之类的...
: 感恩<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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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0.248.162.154
1F:推 genderbb:48条1项有规定外籍配偶。 06/03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