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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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要求認罪違反兒少防制條例
時間Tue Jun 3 17:53:12 2008
法官所曉諭的程序,
或許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認罪協商程序,
簡單來說,
是以輕微的刑度換取程序進行的簡便.
就真正犯罪者而言,
係用較輕刑度促使其等盡速認罪,節省司法資源.
但實務上確實也有"可能"沒有犯罪的人,
為了避免纏訟,因而認罪換取緩刑(或較輕而可以易科罰金之刑).
所謂在他工作的旅館進行性交易,
旅館老闆及其幹部所涉及者或為刑法妨害風化罪章,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
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
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在下完全不了解本案事實,
但就所看過的類似案件來說,
院檢就旅館內主要從業人員(經理幹部之類),
多會利用其他間接證據及間接事實,
認定其等均為知情,而有共同涉犯上開罪名之情.
所謂沒有證據,
有時候是被告主觀上認為院檢沒有證據證明其等參與經營.
以上所言,由於原PO所提供事實不多,
因此有部份乃在下之推論,希勿見怪.
原PO或許可以建議親戚另行請教律師,
或前往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認罪協商對於沒有犯罪的人或許不公平,
但是如果法官承諾將會諭知緩刑,
(當然是否符合認罪協商以及緩刑之要件,有時必須要自行評估,
此為另一問題,恕不贅)
或許可以免除纏訟之累以及訴訟上不可知之風險,
在下不做任何建議,敬供參酌.
頭昏欲睡準備下班,如有疏漏還請各位先學先進賜教.
※ 引述《adary (好乖好乖..)》之銘言:
: 有個親戚 在幾年前在旅館工作
: 當時是有個掃黃專案
: 在一個娼妓的口供 說出有在他工作的旅館進行性交易
: 他因而和一群同事們被起訴
: 官司打了很多年 他們沒有錢請律師
: 因為沒有事實的根據
: 昨天被傳喚時
: 地院的人跟他們說
: 現在有一項新的規定
: 如果你願意承認 就判三年緩刑 然後三個月(這裡我不懂) 不用關 也不用罰金
: 我想請問版上的專業人士們..
: 這是不是地院在設陷阱給他們跳? 有沒有什麼因應的方法?
: 先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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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hantomli:回文可謂真知灼見,極為贊同!! 06/03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