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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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要求认罪违反儿少防制条例
时间Tue Jun 3 17:53:12 2008
法官所晓谕的程序,
或许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认罪协商程序,
简单来说,
是以轻微的刑度换取程序进行的简便.
就真正犯罪者而言,
系用较轻刑度促使其等尽速认罪,节省司法资源.
但实务上确实也有"可能"没有犯罪的人,
为了避免缠讼,因而认罪换取缓刑(或较轻而可以易科罚金之刑).
所谓在他工作的旅馆进行性交易,
旅馆老板及其干部所涉及者或为刑法妨害风化罪章,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图利使人为性交或猥亵罪)
意图使男女与他人为性交或猥亵之行为,而引诱、容留
或媒介以营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万元
以下罚金。以诈术犯之者,亦同。
在下完全不了解本案事实,
但就所看过的类似案件来说,
院检就旅馆内主要从业人员(经理干部之类),
多会利用其他间接证据及间接事实,
认定其等均为知情,而有共同涉犯上开罪名之情.
所谓没有证据,
有时候是被告主观上认为院检没有证据证明其等参与经营.
以上所言,由於原PO所提供事实不多,
因此有部份乃在下之推论,希勿见怪.
原PO或许可以建议亲戚另行请教律师,
或前往各地法律扶助基金会询问.
认罪协商对於没有犯罪的人或许不公平,
但是如果法官承诺将会谕知缓刑,
(当然是否符合认罪协商以及缓刑之要件,有时必须要自行评估,
此为另一问题,恕不赘)
或许可以免除缠讼之累以及诉讼上不可知之风险,
在下不做任何建议,敬供参酌.
头昏欲睡准备下班,如有疏漏还请各位先学先进赐教.
※ 引述《adary (好乖好乖..)》之铭言:
: 有个亲戚 在几年前在旅馆工作
: 当时是有个扫黄专案
: 在一个娼妓的口供 说出有在他工作的旅馆进行性交易
: 他因而和一群同事们被起诉
: 官司打了很多年 他们没有钱请律师
: 因为没有事实的根据
: 昨天被传唤时
: 地院的人跟他们说
: 现在有一项新的规定
: 如果你愿意承认 就判三年缓刑 然後三个月(这里我不懂) 不用关 也不用罚金
: 我想请问版上的专业人士们..
: 这是不是地院在设陷阱给他们跳? 有没有什麽因应的方法?
: 先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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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hantomli:回文可谓真知灼见,极为赞同!! 06/03 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