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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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拋棄繼承, 共有多少親屬要辦理拋棄?
時間Mon Jun 2 23:32:51 2008
ISP大的回答不盡正確(口氣也有待改善),概略幫原PO簡答如下:
※ 引述《lifelover (lifelover)》之銘言:
: 請問, 辦理拋棄繼承, 會牽涉到多少親人?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部份:
: (一)如果甲男乙女結婚育有一子丙一女丁, 丙結婚育有A, 丁結婚育有B
: 依法條, 甲男死, 丙 丁 A B都要辦理拋棄繼承
: Q:那丙, 丁的配偶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拋棄繼承乃繼承人之權利,故在考慮拋棄繼承時,須回歸民法
第1138條各款順序,先確認何人為繼承人。
丙、丁的配偶非屬該條所列之繼承人,故無法為拋棄繼承。
(蓋民法第1138條之法定繼承人係以被繼承人為中心來思考)
: Q:甲男是否算是B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 也就是說, 外祖父母算不算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呢?
算。所謂直系血親尊親屬乃「己身所從出」,不論內外,
即祖與父均為子(孫)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故民法第1139條另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需依親等近者為先。
: (二)同上, 如果甲男乙女結婚後, 甲乙分居, 沒有離婚
: 甲男在外另與戊女同居生有一子己
: 並且, 己自小即受甲戊撫育長大成年
: Q: 己是否算是甲之婚生子女? 己是否也要辦理拋棄繼承?
首先,甲與戊未有婚姻關係,故己之出生非婚姻關係存續間,
惟因生父甲自幼撫育,己依民法第1065條後段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
仍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繼承人。(不想繼承就要辦理拋棄)
: Q: 如果甲沒有負債, 在甲死後, 己是否與乙丙丁均分甲之遺產?
承上,甲之繼承人為:
配偶:乙;
同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己,
其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為平均分配遺產。
: 二, 兄弟姐妹部份:
: 同上, 如果甲有兄弟姐妹X Y Z, X Y Z皆已結婚各生有X1 Y1 Z1
: 且X1 Y1 Z1又皆結婚生有X2 Y2 Z2
: Q: X Y Z辦理拋棄繼承時, X1 Y1 Z1 X2 Y2 Z2也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X、Y、Z如為繼承人(因依題旨,尚有先順序之其他繼承人,故須假設)
其所拋棄之繼承權,不會落到各自之子女身上,
而是次一順位之繼承人,即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第4款)。
如前所述,須以被繼承人甲為中心思考第1138條之繼承順序,
另,此時與代位繼承之情況不相同(切勿混淆)。
: 三, 祖父母部份:
: Q: 如果甲死亡, 甲的外祖父母也要辦理拋棄繼承嗎?
如外祖父母為繼承人(即均無前順位之繼承人)而若不願繼承,
則此時外祖父母得辦理拋棄繼承。
: 以上, 懇請板上大大替小弟解惑補充了, 謝謝感恩:)
從原PO所問問題,發現其實只是一、二個觀念卡住,
只要耐心地從課本所舉例子去細心推敲,就會一通百通。
祝學有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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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5.76
1F:→ hiturtle:我愈來愈覺的.在這版回文只要口氣不好.就好像該被批判.囧 06/02 23:50
2F:推 lifelover:謝謝phantomli大大的回答, 我理解了^^~ 06/03 01:36
3F:→ phantomli:個人意見:人是互相的,聞道有先後,發問就是不懂才要問 06/03 21:37
4F:→ phantomli:,相互尊重,才能讓這個社會愈來愈好! 06/03 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