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docean (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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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聲請本票裁定的流程及相關疑問
時間Mon Jun 2 19:17:27 2008
※ 引述《vagabondfox (狐狸)》之銘言:
: 標題: [其他] 聲請本票裁定的流程
: 時間: Sun Jun 1 15:55:01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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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前貸了80萬給朋友救急,說好這筆錢就由他每個月定時還本息就好:
: 前一年還ok,到了第二年就常遲交甚至不交
: 手上有他簽的本票一張
: (這是他簽的第二張,第一張我撕掉了因為前一年半他有繳,為避免本票過期再簽一張)
: 內容如下:(空白部份即為無內容)
:
: --
:
: (工商本票) no 698401
: 憑票准於 年 月 日無條件擔任兌付
: 或其指定人 ○○○(我的名字) nt $600000
:
: 新台幣 捌拾萬元整(有蓋手印)
:
: 此致
: 付款地: (本本票免除成作拒絕證書)
: 發票人: ○○○(他的名字,有蓋手印) 地址:(他戶籍地址,但沒有住在那)
:
: 中華民國 97年3月5日
:
: --
:
: 他是南部某部隊的軍官(現在應該是上尉了)
:
: 請問:
:
: 1、這張本票應該是有效的沒錯吧?
: 我有把他的身份證抄在背面,而且第一張本票有身份證字號,同一簽名
:
: 爬文說要聲請法院裁定,是向我所在地的法院,還是他戶籍地的法院呢?
:
: 查到票據法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中,不太了解「票據付款地之法院」是什麼意思
:
: 資料來源:http://tinyurl.com/5e5s2e
此票據發票人的地方如果只有蓋指印,就不符合本票應載事項,
會變成這張票是無效的,如果發票人的地方有他自己簽名的話就有效。
根據非訟事件法,這類的強制執行事件是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
但因為本票沒有寫付款地,所以是對方的戶籍地法院管轄,
如果你要聲請法院裁定,要到對方戶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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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一張我撕掉的本票,寄回去給他結果查無此人退回(他說因為沒錢搬到部隊住)
: 那這張本票是否還有法律效力呢?(已經撕成八片,95年4月簽的)
:
撕掉了應無法律效力
: 3、如果要防止他脫產,我還有什麼可以做的嗎?(不知他有沒有不動產)
:
可以儘快去聲請本票裁定,然後就可以強制執行。
: 4、寫存證信函到他的部隊會有什麼效果嗎? 因為他並沒有住在戶籍地
:
法律上存證信函只有證明你有告訴他這件事情而已,事實上沒有什麼效果,
如果你還想給他一個機會的話,可以用這種方法聯絡看看,
如果你怕他脫產,就直接用聲請本票裁定。
: 5、就算聲請成功,他收到通知後否認的話
: 是不是就開始打民事官司,官司結束前他還是不用付錢?
: 6、請問「聲請民事本票裁定」跟「聲請民事支付命令」有什麼差別呢?
: 查完資料還是不太了解…
:
: 是說如果是「本票裁定」確定通過,對方就不能表示異議、直接可執行?
:
: 參考資料: http://tinyurl.com/6g8sbv
:
: 7、版友們還有沒有什麼建議來收回這筆錢呢?
: 我不想把他逼上絕路,只想他每月把本息還掉就好…
聲請本票裁定跟支付命令是不同的,支付命令對方可以在20日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而本票裁定可以很快去得執行名義來強制執行,效力比較強,對方沒有辦法否認,
除非對方主張這張本票是偽造或是變造才能提出確認本票不存在之訴。
個人建議是,如果可以聯絡的到他的話,就請他儘快出面,
否則就直接走法律途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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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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