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24128390 (Jac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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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當律師的意義?
時間Sun Jun 1 22:26:23 2008
網路上面找到的文章 跟作者認識 所以轉過來
首先要分成兩個部份。
第一個,社會上所認為的壞人,在他被法院審判為有罪前,身為一個
律師(或者說是法律人),該作的就是遵循無罪推定原則。事實這種東
西,不是實際的參與者,我們永遠不知道究竟發生了什麼。而我們也
只能藉由事後的物證、人證,去建構、猜測過去被告到底作了什麼事
。
社會上會認為被告是壞人,首先是資訊的掌握者(媒體),透漏了特定
面向的訊息,讓社會大眾對這個人的好壞作出評價。然而被告是不是
真的作了件事,是不是真的罪有應得,不透過嚴密的程序,法庭的活
動是無法確知的。(甚至法院認定的事實也不一定真實,只是被法律
擬定為真實)
所以才需要辯護制度的存在,需要律師這種職業的存在,防止法律能
力不足的被告,在法庭上面對檢察官與法官時,能夠加以對抗,以找
出事實是什麼,而不是被代表社會大眾的檢察官牽著鼻子走。
第二個部份,假設壞人真的有作壞事,作壞事的人難到不用受到懲罰?
作壞事的人是要受到懲罰,但這樣的教條確非永遠都是真理。
律師除了幫被告辯護無罪、建構被告無罪的事實、尋找對被告有利的
證據外,最重要的工作,我認為是監督國家在進行處罰被告的程序時
,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
一般人在看一個犯錯的人,覺得這個人在危害我們的安全,所以希望
趕快把他除去,以獲得保障。而國家的刑罰正是社會大眾在拔除不符
合其形象的工具。但律師要看的,應該是另外一層的面向,也就是刑
罰並不是單純犯錯者與其他一般人之間的水平關係,而是國家對犯錯
者施以暴力的垂直關係。
所以律師該關注的,是社會大眾或者國家有無濫用其權力,對個人進
行侵害。換言之,律師是對抗民主的機制,而作為個人權利保障的最
後守護者,防止個人的權利,因團體的存在,而被過份、不當的犧牲
。
於是律師要監督檢察官有無負起舉證義務、有無動用違法的搜證方式
、有無作出過於嚴厲、完全出自於社會恐慌的求刑,而在法官面前加
以提醒,使國家制裁的發動能夠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讓社會安全與
個人權利間獲得平衡。
這裡必須要認清的一點,不管被告作得是多麼喪盡天良的事,多麼違
背(大眾所認為)人性的事,都不代表被告就是畜牲、就是不能夠享受
任何權利的非人。身為一般人時,我們可以去體驗那種須加渲洩的報
復與憎恨心態。但就像前文說的,身為一個律師,要去關注這是社會
多數要以犧牲個人,去達成社會規範意識重建與社會安全的過程。
人是多樣性的,各種人都可能存在。但是人性是被社會多數所決定的
,就是有些人不符合我們多數的社會規則,所以我們才需要將之作為
犧牲品,以換取我們的社會安全。然而,我們對於犧牲者態度不應該
是理所當然,而是認知這種人喪失其生命自由,以換取我們的生存。
所以當我們決定誰成為祭品時,當然要符合所有的法定程序,才能保
證在最小犧牲的情況下,防止大眾正義大刀的隨意揮斬,找到團體與
個人的平衡。
即使仍不認同這種人渣享有人權,但也應該意識到監督國家是否符合
法定的程序,也保障了其他一般人的權利將來不受國家任意的侵害。
因為我們永遠不知道,自己會不會成為下一個無辜的被告,而國家使
用不合法的方式(例如違法搜索、違法監聽、不當訊問),讓自己成為
大眾安全下的祭品。
在這種情況下,犯錯者一定要被處罰就不一定是對整個社會最好的一
個狀態。反而可能造成國家可以恣意干涉個人的權益,將使創造出
國家的社會大眾的個人,成為國家統治的客體。
結論就是律師應該監督國家是否依法制裁犯錯者。而違背法律的程序
,就該適用「犯錯者一定要遭到處罰」這個原則的例外。
所以在我的想法中,蘇案中蘇建和等三人到底有沒有殺人已經不太重
要了。當國家已經違背太多的法定程序後,就不應該存在繼續處罰他
們的理由。否則將難以約束國家遵重法定程序,而不隨便的施加由其
獨佔的暴力。
律師是很有趣的角色,因為要面對法官、檢察官還有被告,需
要在那麼多人之中打轉。
不過更有趣的是,律師並不像法官或檢察官擁有權力,只能藉
由溝通(打嘴炮)去進行他該作的事情,去促使權力者僅遵守權力的界
限,卻無法保證界限受到完美的遵守。他的存在可能對結果並不存在任
何決定性的影響力。
但律師還是必須基於他的天職,用溝通想辦法進入難以進入的權力者
的內心。可能是白工,但還是必須有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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