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沒有這個人)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請問於ptt針對某人公然發表不正確的言論
時間Thu May 29 04:40:12 2008
※ 引述《jwcscv (大雨大雨一直下)》之銘言:
: 標題: [其他] 請問於ptt上面 針對某人公然發表不正確的言論
: 時間: Thu May 29 03:36:52 2008
:
: 在ptt這樣的公開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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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散播非事實的言論 中傷本人
:
: 這樣子是否有觸犯法律 本人是否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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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8.170.172.237
: 推 Robbit1024:請問你是誰?看到JWCSCV知道你是誰嗎? 05/29 03:42
: → newrulin:其實我一直認為樓上的論點很奇怪,並不是挑釁的說法, 05/29 03:58
: → newrulin:你知道馬英九是誰?馬英九就只有這麼馬英九?你又如何知道 05/29 04:03
: → newrulin:我是針對這個馬英九發表言論? 我是認為人格的概念不應該 05/29 04:04
: → jwcscv:那他這樣就沒有毀謗?問題是ptt上jwcscv就我使用 05/29 04:04
: → jwcscv:這樣發表散布不實言論 真的沒有錯嗎? 05/29 04:05
: → newrulin:是用這麼狹隘的觀點去解釋。 05/29 04:05
: → newrulin:我是覺得原PO可以把更仔細案例PO上來吧...不然誰知道你在 05/29 04:06
: 推 Robbit1024:請你把毀謗好好唸一下跟找相關判決 謝謝 05/29 04:07
: → Robbit1024: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這是基礎 05/29 04:07
: → Robbit1024:是否能連結到個人 重點 不然我問這個幹麻..我無聊喔 05/29 04:08
: → newrulin:判決就是聖經?? 格下可以指出我邏輯上的盲點,這樣我才 05/29 04:09
: → Robbit1024:判決不是聖經 但比你用嘴講有用多了... 05/29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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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ewrulin:知道我邏輯上哪裡有問題,但請不要直接用判決來說我錯。 05/29 04:10
我的論點或許還沒說清楚所以導致閣下誤會,
我也說了我並不是要挑釁閣下,
只是我認為如果人格全是用這麼狹隘的角度去解釋是否妥當??
如同今天我在網路上發表說我要刺殺馬英九,
請問閣下又是如何得知我是要刺殺哪一個馬英九??
難道社會上就只有這個馬英九??
其實"馬英九"這三個字只是用另一種符號表達出的"newrulin",
只是個名字,沒有任何意義,
但對於這名字為麼我們要賦予人格權?? 並不是因為他是個名字。
而是閣下所說,這名字上附有一種社會價值,
而這種社會價值,是可以反射到具體的【人】身上,
所以受害的是人,不是姓名。
那相同的"newrulin"這名字如果可以反射到一個人的身上,
是不是也該有人格權??
個人認為不應該會因為網路而有所差異,應該是平等原則拘束。
因為網路只是一種傳播媒介,媒介中立原則。
或者換個角度來說如果一個群體中只能接受一個名字,典型如帳號申請,
是不是可以認為這是可以直接反射到人身上的利益(人格權)??
例如我在某無名網誌上發表一篇文章,內容敘述著"newrulin是王八蛋",
而newrulin正巧也是一個無名版友,難道這樣還不能認為我侵害他的人格權??
當然閣下的論點也是有的論,
只是在ptt中縱使我不知道newrulin是現實世界中的誰,
其不受貶損的價值應該還是存在。
老是拿一個無名小卒來當例子總是不好,
在此借用"F7"的名號當範例,
F7是在ptt算小有名氣的一號人物,
如果我發表貶損其社為價值的言論是不是侵權??
F7有上過新聞所以我們可以知道他是誰,故罵F7算侵權,
反之,沒上過新聞的人被罵就不算被侵權??
這種邏輯,通嗎??
上過新聞所以在網路上F7的人格權就會被保障??
還是,Robbit大認為這樣還不算人人都知道F7是誰??
其實我說再多也只是廢話,
我的論點其實只有一個,
就是,
當這個"名字"能夠"具體"的反應到某個人的身上,
應該就算是某個人(F7)在某範圍(PTT)的表彰。
而其實網路也是社會的一部分,並不能說因為是在網路上被貶損,
就不算在社會上被減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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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165.47
1F:推 shaiking:看不懂 中文苦手 有人可以翻譯一下嗎 05/29 04:49
2F:推 Robbit1024:不管是暱稱或是網路代號 只要能夠連結到本人 都屬之 05/29 23:42
3F:→ Robbit1024:並非說要眾所週知或上新聞才算..暱稱只要有人知道是誰 05/29 23:46
4F:→ Robbit1024:都屬於刑法或民法保護客體 05/29 23:47
5F:→ newrulin:羅比特大我同意你的說法,只是我是用更廣的角度去認定 05/29 23:48
6F:推 Robbit1024:嗯 我大概知道你的意思 應該是昨天有點誤解你意思... 05/29 23:50
7F:→ Robbit1024:這樣講好了 我比較傾向需要用個人資料申請的代號... 05/29 23:52
8F:→ Robbit1024:因為有人得以知道你的身分或不須個人資料申請的但有類 05/29 23:53
9F:→ Robbit1024:似網誌、學號、相簿等資料可以讓人得知你是誰 都屬於 05/29 23:54
10F:→ Robbit1024:保護客體(否則例如一般不須申請的論壇暱名,我認為那 05/29 23:57
11F:→ Robbit1024:種應該不屬之,應無減損社會評價之可能) -->個人論點 05/29 23:59
12F:→ Robbit1024:而就民事人格權跟刑事誹謗罪 我會在區別該構成程度... 05/30 00:02
13F:推 Robbit1024:還有馬英九舉例不好 那會用殺人相關罪責來辦 非誹謗... 05/30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