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没有这个人)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请问於ptt针对某人公然发表不正确的言论
时间Thu May 29 04:40:12 2008
※ 引述《jwcscv (大雨大雨一直下)》之铭言:
: 标题: [其他] 请问於ptt上面 针对某人公然发表不正确的言论
: 时间: Thu May 29 03:36:5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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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ptt这样的公开讨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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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散播非事实的言论 中伤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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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子是否有触犯法律 本人是否可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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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218.170.172.237
: 推 Robbit1024:请问你是谁?看到JWCSCV知道你是谁吗? 05/29 03:42
: → newrulin:其实我一直认为楼上的论点很奇怪,并不是挑衅的说法, 05/29 03:58
: → newrulin:你知道马英九是谁?马英九就只有这麽马英九?你又如何知道 05/29 04:03
: → newrulin:我是针对这个马英九发表言论? 我是认为人格的概念不应该 05/29 04:04
: → jwcscv:那他这样就没有毁谤?问题是ptt上jwcscv就我使用 05/29 04:04
: → jwcscv:这样发表散布不实言论 真的没有错吗? 05/29 04:05
: → newrulin:是用这麽狭隘的观点去解释。 05/29 04:05
: → newrulin:我是觉得原PO可以把更仔细案例PO上来吧...不然谁知道你在 05/29 04:06
: 推 Robbit1024:请你把毁谤好好念一下跟找相关判决 谢谢 05/29 04:07
: → Robbit1024:贬损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评价-->这是基础 05/29 04:07
: → Robbit1024:是否能连结到个人 重点 不然我问这个干麻..我无聊喔 05/29 04:08
: → newrulin:判决就是圣经?? 格下可以指出我逻辑上的盲点,这样我才 05/29 04:09
: → Robbit1024:判决不是圣经 但比你用嘴讲有用多了... 05/29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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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ewrulin:知道我逻辑上哪里有问题,但请不要直接用判决来说我错。 05/29 04:10
我的论点或许还没说清楚所以导致阁下误会,
我也说了我并不是要挑衅阁下,
只是我认为如果人格全是用这麽狭隘的角度去解释是否妥当??
如同今天我在网路上发表说我要刺杀马英九,
请问阁下又是如何得知我是要刺杀哪一个马英九??
难道社会上就只有这个马英九??
其实"马英九"这三个字只是用另一种符号表达出的"newrulin",
只是个名字,没有任何意义,
但对於这名字为麽我们要赋予人格权?? 并不是因为他是个名字。
而是阁下所说,这名字上附有一种社会价值,
而这种社会价值,是可以反射到具体的【人】身上,
所以受害的是人,不是姓名。
那相同的"newrulin"这名字如果可以反射到一个人的身上,
是不是也该有人格权??
个人认为不应该会因为网路而有所差异,应该是平等原则拘束。
因为网路只是一种传播媒介,媒介中立原则。
或者换个角度来说如果一个群体中只能接受一个名字,典型如帐号申请,
是不是可以认为这是可以直接反射到人身上的利益(人格权)??
例如我在某无名网志上发表一篇文章,内容叙述着"newrulin是王八蛋",
而newrulin正巧也是一个无名版友,难道这样还不能认为我侵害他的人格权??
当然阁下的论点也是有的论,
只是在ptt中纵使我不知道newrulin是现实世界中的谁,
其不受贬损的价值应该还是存在。
老是拿一个无名小卒来当例子总是不好,
在此借用"F7"的名号当范例,
F7是在ptt算小有名气的一号人物,
如果我发表贬损其社为价值的言论是不是侵权??
F7有上过新闻所以我们可以知道他是谁,故骂F7算侵权,
反之,没上过新闻的人被骂就不算被侵权??
这种逻辑,通吗??
上过新闻所以在网路上F7的人格权就会被保障??
还是,Robbit大认为这样还不算人人都知道F7是谁??
其实我说再多也只是废话,
我的论点其实只有一个,
就是,
当这个"名字"能够"具体"的反应到某个人的身上,
应该就算是某个人(F7)在某范围(PTT)的表彰。
而其实网路也是社会的一部分,并不能说因为是在网路上被贬损,
就不算在社会上被减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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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165.47
1F:推 shaiking:看不懂 中文苦手 有人可以翻译一下吗 05/29 04:49
2F:推 Robbit1024:不管是昵称或是网路代号 只要能够连结到本人 都属之 05/29 23:42
3F:→ Robbit1024:并非说要众所周知或上新闻才算..昵称只要有人知道是谁 05/29 23:46
4F:→ Robbit1024:都属於刑法或民法保护客体 05/29 23:47
5F:→ newrulin:罗比特大我同意你的说法,只是我是用更广的角度去认定 05/29 23:48
6F:推 Robbit1024:嗯 我大概知道你的意思 应该是昨天有点误解你意思... 05/29 23:50
7F:→ Robbit1024:这样讲好了 我比较倾向需要用个人资料申请的代号... 05/29 23:52
8F:→ Robbit1024:因为有人得以知道你的身分或不须个人资料申请的但有类 05/29 23:53
9F:→ Robbit1024:似网志、学号、相簿等资料可以让人得知你是谁 都属於 05/29 23:54
10F:→ Robbit1024:保护客体(否则例如一般不须申请的论坛昵名,我认为那 05/29 23:57
11F:→ Robbit1024:种应该不属之,应无减损社会评价之可能) -->个人论点 05/29 23:59
12F:→ Robbit1024:而就民事人格权跟刑事诽谤罪 我会在区别该构成程度... 05/30 00:02
13F:推 Robbit1024:还有马英九举例不好 那会用杀人相关罪责来办 非诽谤... 05/30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