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rtz (請Hold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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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收到法院傳票
時間Tue May 13 02:34:58 2008
※ 引述《wiredo (幹譙系金屬人)》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wiredo (幹譙系金屬人)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收到法院傳票
: 時間: Mon May 12 18:16:07 2008
: 如題 我是在台北讀書的大學生
: 家住桃園
: 剛剛家裡打電話來 收到法院傳票
: 拿去警局詢問後 這張是真的
: 內容是傷害罪 原告跟被告我都不認識 也沒印象有人被傷害
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十五點,
證人傳票中僅能記載與何人相關,以及案由,
其他待證之事項須到庭方可告知,以免證人串供而失發現真實之旨...
: 傳喚我當證人
: 請問 有沒有可能是傳喚錯人??
機率很小,但不能說沒有可能...
: 因為我真的沒印象有目睹過任何案件
證人不一定是目擊者才能當證人...
: 又 被傳喚大概要做些什麼事情
到法院(檢察署)先報到,注意法警或庭務員會出來報庭次,
輪到自己的庭時就依法警或庭務員的指示進入法庭,
該你作證時法官(檢察官)會諭令你具結,
並告知你證人之義務及作偽證的處罰,接著會要你朗讀自己的具結文,
然後就法官(檢察官)的訊問事項據實以告,
如被發現虛偽陳述會觸犯刑法一六八條偽證罪,是七年以下的刑責喔!
: 不去又會如何??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六條之一: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所以只要你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都有為別人作證的義務唷!
民事訴訟法也有相同之規定,都是為了發見事實真相。
不去又如何?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八條第一項: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要提醒的是,所謂「正當理由」不是自己說了算唷!
有人以為寫封書狀請了假就可以不用到庭,
事實上准不准假是要看法官(檢察官),建議若真不能到庭,
除了以書狀告知法院(檢察署)外,還要打通電話詢問書記官是否准假,
才不會惹上麻煩唷!
一樣,民事訴訟法也有相同規定強制證人到場作證。
民事庭比較少見傳證人不到就開罰甚至進行拘提的,但刑事庭就不曉得了,
勸你走一趟吧!可以比較安心,還可向法院聲請差旅費用,當賺外快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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