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rtz (请Hold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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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收到法院传票
时间Tue May 13 02:34:58 2008
※ 引述《wiredo (干谯系金属人)》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 作者: wiredo (干谯系金属人) 看板: LAW
: 标题: [问题] 收到法院传票
: 时间: Mon May 12 18:16:07 2008
: 如题 我是在台北读书的大学生
: 家住桃园
: 刚刚家里打电话来 收到法院传票
: 拿去警局询问後 这张是真的
: 内容是伤害罪 原告跟被告我都不认识 也没印象有人被伤害
依「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八十五点,
证人传票中仅能记载与何人相关,以及案由,
其他待证之事项须到庭方可告知,以免证人串供而失发现真实之旨...
: 传唤我当证人
: 请问 有没有可能是传唤错人??
机率很小,但不能说没有可能...
: 因为我真的没印象有目睹过任何案件
证人不一定是目击者才能当证人...
: 又 被传唤大概要做些什麽事情
到法院(检察署)先报到,注意法警或庭务员会出来报庭次,
轮到自己的庭时就依法警或庭务员的指示进入法庭,
该你作证时法官(检察官)会谕令你具结,
并告知你证人之义务及作伪证的处罚,接着会要你朗读自己的具结文,
然後就法官(检察官)的讯问事项据实以告,
如被发现虚伪陈述会触犯刑法一六八条伪证罪,是七年以下的刑责喔!
: 不去又会如何??
依刑事诉讼法第一七六条之一: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问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为证人之义务。
所以只要你居住在中华民国境内,都有为别人作证的义务唷!
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同之规定,都是为了发见事实真相。
不去又如何?
依刑事诉讼法第一七八条第一项:
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下之罚锾,
并得拘提之;再传不到者,亦同。
要提醒的是,所谓「正当理由」不是自己说了算唷!
有人以为写封书状请了假就可以不用到庭,
事实上准不准假是要看法官(检察官),建议若真不能到庭,
除了以书状告知法院(检察署)外,还要打通电话询问书记官是否准假,
才不会惹上麻烦唷!
一样,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同规定强制证人到场作证。
民事庭比较少见传证人不到就开罚甚至进行拘提的,但刑事庭就不晓得了,
劝你走一趟吧!可以比较安心,还可向法院声请差旅费用,当赚外快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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