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anti-is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好意施惠助人有閃失 過失侵權負賠償責任?
時間Sat May 10 15:26:30 2008
※ 引述《partz (請Hold住,謝謝!)》之銘言:
: ※ 引述《Euler (尤拉)》之銘言:
: : 作者: Euler (尤拉) 看板: Wanted
: : 標題: [問題] 請問若是你你怎辦?
: : 時間: Sat May 10 01:30:49 2008
: : 剛作惡夢了 =0=
: : 夢到有個十字路口
: : 一行人綠燈要穿越馬路
: : 可是馬路很寬 單向就有三個車道
: : 有個行動不便的小妹妹杵柺杖走得很慢
: : 都紅燈了才剛過完一個單向道
: : 我就扶她過馬路順便向來車招手示意
: : 很多車也願意停車讓小妹妹慢慢過馬路
: : 結果有台車衝好快 直直向我們撞來
: : 我就抱著小妹妹往旁邊跳 撲 趴下(動作蠻電影的)
: : 而且讓我的身體當她的軟墊
: : 結果小妹妹很受驚嚇但不知為什麼呼吸很急促
: : 嚥了一口氣就走了 =0=
: : 送到醫院醫生說她有先天什麼什麼病
: : 不能受到刺激 所以這樣走了 啥小
: : 家屬衝到醫院來問事情原委後說要告我
: : 還打我一巴掌 被打的時候我就醒來了
: : 痾...有法律達人嗎 請問這樣我會不會賠333萬
: 來當一下認真魔人,順便騙點稿費...
: 雖然是夢境,也有在現實中發生之可能,
: 前兩年有個高中生背玻璃娃娃同學如廁卻不慎把對方摔死的戲劇性案例,
: 在當年司法特考就出現了類似考題,
: 卻因自己一時輕忽未著墨太多,上考場只能胡謅...
: 拙見以為,本件應以「好意施惠關係」理解,
: 若小妹妹同意讓原po攙扶,即適用這關係,
: 但通說認為,就算是好意施惠關係,仍不能免其侵權責任,
: 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負侵權責任。
: 此案例中:
: 一、原po與小妹妹乃半路萍水相逢,自無知悉小妹妹身患隱疾之可能,
: 應可主張其未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減免責任。
: 二、文中原po攙扶小妹妹通過馬路時,若已超過行人合法穿越的時間,
: 則攙扶過馬路之行為與之後小妹妹的死亡難謂無因果關係,
: 足認原po有重大過失,故不能免其責任;
: 但若係合法穿越馬路,
: 原po在當下對於小妹妹採取了積極防止其受傷之手段,
: 縱使造成小妹妹的死亡,
: 仍可主張緊急避難而減輕其責,惟或有避難行為過當之疑慮。
: 有錯或不足請賜教...
partz就主觀要件(過失論)敘述和阻卻違法的部份已經足夠
但是我就因果關係論作補充
玻璃娃娃一事中
該員高中生所為為死亡結果唯一原因
亦即相當因果關係及條件關係均無疑問
而本例尚可爭執者
一、抱著小妹妹跳往路邊與其死亡結果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這部份可能有也可能沒有(看法官見解)
二、條件關係,若無為躲避車輛行為,則應認亦不可避免死亡結果(被車撞)
故認條件關係中之事實關係不成立
刑事的部份尚可爭論實行行為性之有無
僅供參考...
--
================================================================================
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1.74.101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2.121.74.101 (05/10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