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thouse (wt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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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急急急...辦離職..但公司不放人
時間Thu May 8 15:34:31 2008
沒在人資做過,純就法令面提出建議。
如果您是約聘(一年一聘),沒滿聘期前離職可能被認為違約
(要看聘約內容有沒有罰則)。
您這例子不太像約聘。
如果是正式雇用。
30日規定應該是依據勞基法第14-16條規定來的(見以下法條)。
因為同步規範勞工與雇主,應該算是保障性的條文。
就受雇人離職而言,30日應該是給雇主找人交接的時間。
所以針對您的問題:小弟看法如下:
1.我可以不管舊公司同不同意就自己離職嗎?
可以阿,勞基法沒有處罰勞工的罰則,但是妳的名字在業界的信譽會受影響,
到時新老闆打給舊老闆問表現,會很難看。如果這業界不大的話,
或是想去大企業上班的話,大企業的人資部門有時會作非正式的風評調查。
程序未完備的話,聽過的例子雇主應該是用曠職3日
直接解雇吧。
2.我非得要30天前提出離職嗎?
看妳自己摟,如果妳不覺得上面很嚴重的話。
但是建議是不要只想到自己的需求,負不負責任,是建立在別人的評價上。
除非妳不用出去工作。
離職只給舊公司10天,然後還要請特休?(這是我的推理,不見得是事實)
如何把手頭上的工作交接給別人?
這樣要是妳是妳的主管,或是舊公司人資,會不會很頭大?
萬一他們有機會見到妳的新老闆,會有好話嗎?
台灣很小,相堵的到。
怕的是妳下下個工作本來有很好的機會,但是剛好有遇到跟你前老闆有認識,
一句話可能機會就沒了。
然後妳在那邊覺得自己懷才不遇?還不知道原因為何。
參考看看。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
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
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引述《codaco (天蠍式的佔有)》之銘言:
: 我5/6提出辭呈 希望做到5/16
: (因為我新公司需要5/19報到)
: 我目前有8天年假
: 我在舊公司已經工作4年多了
: 舊公司死咬著我應該要離職30天以前告知
: 又說 我今年的年假不算數
: 應該要過完2008年後..我這年假8天才算有
: 要求我要有新人來交接才行.
: 現在...我真的很擔心無法如期報到...怎麼辦
: 1.我可以不管舊公司同不同意就自己離職嗎?
: 2.我非得要30天前提出離職嗎?
: 3.年假真的要過完一整年才能真正擁有嗎?
: 真的好急喔...
: 真的要麻煩大家替我盡速解答 要哭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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