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oflower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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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車禍] 交通隊要我們自己找人 合理嗎?!
時間Mon May 5 22:52:36 2008
※ 引述《tokoto (我還是我.. )》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
: 前幾天接到交通隊的電話說
: 我們家的車子撞到人 醫院監視器有拍到
: 我爸是車主 那天有去交通隊看監視錄影帶
: 監視錄影帶的確是我們的車子
: 可是開車的人我們不認識
: 據我弟說
: 那天他跟朋友出去喝醉了 睡朋友家
: 朋友的朋友可能趁他睡著把車開走
: 去撞到人了 把那個人送到醫院去
: 那交通隊是說 要請我們自己把人找出來
: 不然就要辦車主
: 這樣合理嗎?!
: 我們已經給了交通隊 那個人的電話
: 我們還要親自把他帶出來嗎?!
: 可是 如果那個人不出面怎麼辦?!
: 責任還是歸我們嗎
: 如果事後報遺失 有效嗎?!
: 謝謝大家的解答
蠻合理的,因為眼前的證據是「這台車是肇事車」
肇事車一般由車主開車也是正常推論
你們當然得舉反證來證明你們不是肇事的人
(邏輯是:本來就要辦車主-->車主找出真正的肇事者,自己就沒事)
交通隊有了那個人的電話當然還是應該要去找他
但不代表你們沒事,這個舉證責任本來就在你們
逕行拍照的罰單責任直接算到車主頭上,概念也是差不多的
那個人不出面的話,你們就得找其他的證據
證明當時不是你們開車,不是你們肇事
說穿了就是個『證明』的問題
至於事後報遺失,當然可以啊,只是你們肇事責任不一定逃的過
但刑法171條未指明犯人誣告罪一定逃不了
請不要因為氣急攻心,就以身試法,謝謝大家
題外話,真的找到是誰偷開車,就他「偷開車」這件事,他也可能有點責任
(可能,但不一定有責任,要看個案事實啦)這部分你們在看要不要追
要怎麼追究吧 (不過,你弟把車開回來,你們怎麼會沒發現車子有撞過
還等到交通隊通知你們,才知道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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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136.77
1F:推 hotwingking:開車出去的弟弟都能酒醉不醒人事 酒醒裝死也不無可能 05/05 23:06
2F:推 superawhite:恩,重點是不在場証明 05/06 02:43
3F:→ a386036:如果車是借人開,肇事者跑掉車主也有連帶責任(尤其酒駕) 05/06 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