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聖杯!!!!!!!!!!!!!!!!!!!)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
時間Sun May 4 18:19:22 2008
※ 引述《deecan (roroka)》之銘言:
: 最近在做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報告,
: 我有個問題,野貓犬算是野生動物嗎?
: 因為他們沒有飼主...這算是動物保護法不完善的地方嗎?
: 那虐待這些沒有飼主又非保育動物的人,他們觸犯的是什麼樣的法規?
: 另外之前在貓板看過,有人因室友(甲)沒有照顧好自己寵物,導致寵物照顧變成其他
: 人(乙)的工作,這樣長期下來,出現不少問題與煩惱,我想問,在動物保護法中講到,
: 飼主是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理動物之人",那麼室友的寵物長期都由乙照顧下,
: 寵物的飼主屬誰?
: 另外,因為本身並非讀法律相關科系的學生,對於法規內容真的有看沒懂,想請問有什麼
: 網站有相關法規比較白話的說明...因為自己都看不太懂,真的不知道怎麼報告給同學聽
名 稱: 動物保護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以本人粗淺的知識解釋一下 有錯請指正
第3條定義的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其中說的犬、貓沒有指明需要人為飼養
意即所謂的流浪狗流浪貓已在本法的動物定義裡
虐待沒有飼主又非保育動物的人
假如指的是流浪狗流浪貓的話
即是違反第6條
罰則在第25條
假如指的是其他動物例如流浪豬(?)
則很可能發生罰則上的爭議
有待有關機關的解釋
至於飼主依照定義
原po情形管見以為二者都可稱為飼主
似乎並沒有規定飼主僅能一人
如果發生其他爭議如所有權歸屬
則應為民法範圍
動物保護法為行政法 並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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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已經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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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靈魂║ ║ 取 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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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240.186.76
1F:推 deecan:謝謝你的說明"犬、貓沒有指明需要人為飼養"...謝謝 05/04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