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zenO (圣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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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动物保护法及野生动物保育法
时间Sun May 4 18:19:22 2008
※ 引述《deecan (roroka)》之铭言:
: 最近在做动物保护法及野生动物保育法的报告,
: 我有个问题,野猫犬算是野生动物吗?
: 因为他们没有饲主...这算是动物保护法不完善的地方吗?
: 那虐待这些没有饲主又非保育动物的人,他们触犯的是什麽样的法规?
: 另外之前在猫板看过,有人因室友(甲)没有照顾好自己宠物,导致宠物照顾变成其他
: 人(乙)的工作,这样长期下来,出现不少问题与烦恼,我想问,在动物保护法中讲到,
: 饲主是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理动物之人",那麽室友的宠物长期都由乙照顾下,
: 宠物的饲主属谁?
: 另外,因为本身并非读法律相关科系的学生,对於法规内容真的有看没懂,想请问有什麽
: 网站有相关法规比较白话的说明...因为自己都看不太懂,真的不知道怎麽报告给同学听
名 称: 动物保护法 (民国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
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五、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六、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第 5 条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十五岁者为限。未满十五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饲主对於其管领之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供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
二、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及清洁。
三、提供法定动物传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虐待或伤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
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第 6 条
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以本人粗浅的知识解释一下 有错请指正
第3条定义的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
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其中说的犬、猫没有指明需要人为饲养
意即所谓的流浪狗流浪猫已在本法的动物定义里
虐待没有饲主又非保育动物的人
假如指的是流浪狗流浪猫的话
即是违反第6条
罚则在第25条
假如指的是其他动物例如流浪猪(?)
则很可能发生罚则上的争议
有待有关机关的解释
至於饲主依照定义
原po情形管见以为二者都可称为饲主
似乎并没有规定饲主仅能一人
如果发生其他争议如所有权归属
则应为民法范围
动物保护法为行政法 并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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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已经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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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灵魂║ ║ 取 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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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40.186.76
1F:推 deecan:谢谢你的说明"犬、猫没有指明需要人为饲养"...谢谢 05/04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