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kt (choc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這樣算是路霸嗎?
時間Fri May 2 07:35:26 2008
※ 引述《bayadere (靠!網路真是爛到有剩下)》之銘言:
: 我租屋的地方是一條普通的巷子
: (有公寓和透天混合的那種)
: 那個老伯家是透天的
: 所以他在自家圍牆邊擺了一整排的盆栽
: 導致於不論機車或是腳踏車停車後,都會比原本的車長還要更突出
: 這邊我想要請教的是
: 他這樣沿著自家圍牆擺了約莫2~3公尺長的盆栽
: (花盆直徑目測約30~40公分)
: 是否構成路霸的條件呢?
: 我有在google和知識+上面survey過
: 不過因為他種的盆栽跟其他停放的汽車車寬比起來
: 似乎是沒有影響到交通
: 不過如果要在他的圍牆那邊停車的話
: 車子又很容易凸出來
: 所以不曉得這樣是否有構成路霸呢?
: btw
: 之前他不顧那邊有停放機車
: 自顧自的拿水管在那邊澆花
: 把大家的車都弄濕了,有的車還因此發不動
: 他說是我們停他家那邊活該
: 這樣又是怎麼回事呢?
: 可以請警察開單嗎?
: (因為已經好幾次了,趕著要出門又發車子龍頭在滴水發不動真的很氣)
關於路霸的問題,版上似乎常常發問,我來稍微說明一下
以下是路霸的認定標準(資料來源是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
一.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
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
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二.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
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
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
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移送法辦 。(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
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
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
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
或毀損 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二、路霸檢舉辦法:
1.以電話 1999(市民服務熱線) 或 0800-022-622 或書面方式,提供確實地點、占
用時間及事實(占用), 向轄區分局 或本大隊檢舉,當派員前往查處,以維本市
交通秩序。
2.立即上網檢舉。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6690e1b
我認為你遇到的情況,至少符合無形路霸的第1點,你可以向警方檢舉,
但前提是該路段可以停車,你可以去檢舉看看,告毀損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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