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ackkt (ch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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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这样算是路霸吗?
时间Fri May 2 07:35:26 2008
※ 引述《bayadere (靠!网路真是烂到有剩下)》之铭言:
: 我租屋的地方是一条普通的巷子
: (有公寓和透天混合的那种)
: 那个老伯家是透天的
: 所以他在自家围墙边摆了一整排的盆栽
: 导致於不论机车或是脚踏车停车後,都会比原本的车长还要更突出
: 这边我想要请教的是
: 他这样沿着自家围墙摆了约莫2~3公尺长的盆栽
: (花盆直径目测约30~40公分)
: 是否构成路霸的条件呢?
: 我有在google和知识+上面survey过
: 不过因为他种的盆栽跟其他停放的汽车车宽比起来
: 似乎是没有影响到交通
: 不过如果要在他的围墙那边停车的话
: 车子又很容易凸出来
: 所以不晓得这样是否有构成路霸呢?
: btw
: 之前他不顾那边有停放机车
: 自顾自的拿水管在那边浇花
: 把大家的车都弄湿了,有的车还因此发不动
: 他说是我们停他家那边活该
: 这样又是怎麽回事呢?
: 可以请警察开单吗?
: (因为已经好几次了,赶着要出门又发车子龙头在滴水发不动真的很气)
关於路霸的问题,版上似乎常常发问,我来稍微说明一下
以下是路霸的认定标准(资料来源是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队)
一.有形路霸:
1.行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马、铁链」等可移动物品或搭置活动车棚,将该路段
长时间占为己用作停车位,并妨害政府对该路段之支配权(提供公用停车位供大众
免费停车之用)。
2.卖车、洗车、修车业者占用道路为工作场所或违规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车辆。
3.车辆违规装置广告看板长期占用道路或停车位。
4.以固定之障碍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积放置活动广告物、拒马、栏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废弃物占为营业处所或供自己停车之用。
二. 无形路霸:(指未实际放置障碍物占用,而以行动禁止他人停车行为)
1.占用人如破坏停放其「无形占用处所」之车辆,而被害人不在场构成刑法第354条
毁损罪,如被害人报案应受理侦办,如被害人提出告诉即移送法办。(刑度:处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罚金)。
2.占用人如仅以言语要驾驶人不要将车停放於「其无形占用处所」,而无强暴、胁迫
之行为 ,而造成驾驶人不敢将车停放该处,虽未涉及刑法之规定。但如有驾驶人
投诉仍应受理并 对占用人实施告诫。
3.占用人若以言词恐吓驾驶人如将车停放於「其无形占用处所」,将以破坏其车辆或
加害其 生命、身体为要胁,致驾驶人心生畏惧而不敢停车,依刑法第305条恐吓罪
移送法办 。(刑度: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
4.占用人以强暴或胁迫驾驶人将停放於合法供停车(指非禁止停车处所)之「无形占
用处所 」车辆开走或阻止驾驶人将车辆停放该处,不管有无发生争吵,依刑法第
304条强制 罪移送法办。(刑度: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未
遂犯罚之)。
5.前项占用人如对驾驶人有伤害或当场破坏其车辆致不能行驶行为,除构成刑法伤害
或毁损 罪外,仍构成强制罪。
二、路霸检举办法:
1.以电话 1999(市民服务热线) 或 0800-022-622 或书面方式,提供确实地点、占
用时间及事实(占用), 向辖区分局 或本大队检举,当派员前往查处,以维本市
交通秩序。
2.立即上网检举。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6690e1b
我认为你遇到的情况,至少符合无形路霸的第1点,你可以向警方检举,
但前提是该路段可以停车,你可以去检举看看,告毁损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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