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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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急!!公家機關依採購法聘雇之委外人員權益
時間Thu May 1 00:36:42 2008
※ 引述《bookwormJ ()》之銘言:
: 大家好,初次po文請多多指教
: 請問公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聘雇之委外人員(非約聘僱性質)
: 其資方究竟應算是服務所在地之公家機關(以下簡稱A)
: 還是名義上提供派遣的人力公司(以下簡稱B)呢??
: 實際管理情況如下:
: 1.徵人、面試、雇用、報到、訓練、離職均全在A方進行,與B方全然無關
: 2.薪資發給由A方統一匯入B方,再由B逐一個別發給每位員工
: 3.上下班刷卡、請假等差勤均由A方管理,員工須於月底另行交付差勤狀況總表予B方
: 4.採購得標之人力公司每年一換,但員工職務及工作不會因此而變動
: 又,此種性質的員工以下情況於法該如何爭取權益呢??
: 1.人力公司每年一換,年資是每年重新累計嗎??
: 2.員工與B方簽訂之契約(均統一由A方發給員工簽名)期間均由1/1至12/31
: 那麼於這段時間內中途加入之員工,其年資計算究竟是
: 從到A方報到之到職日起算,還是僅能從下一年可完整屆滿一年契約時間的1/1起算??
: 3.若因名義上每年隸屬不同人力公司之故,致使員工年資無法累計
: 那麼依照勞基法規定"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之員工可有七天不扣薪特休假"
: 如此一來員工是否不管工作幾年都無法享有此權益??
: 又勞基法規定病假薪資減半、事假不給薪
: 以上述情況而言員工可說是完全不能請假、沒有給假方面的福利
: 可否爭取每年一定天數的不扣薪事病假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 若可,是向實際管理的A方爭取、還是向掛名的B方爭取呢??
: 4.若A方以此種員工非約聘僱為由不提供相同待遇
: 卻欲以約聘僱考評方式考核此種員工之工作表現,是合法、合理的嗎??
: (約聘僱考評結果為只有固定比例的人可以於職稱、薪資上晉級)
: 5.若依勞動基準法,此種員工5/1勞動節可否休假??
: A方要求員工比照公家機關工作時間照常上班,是合理的嗎??
: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但因目前遭遇急需解決上述爭議
: 還請版上高手不吝指教,在此先謝謝大家的幫忙,感恩不盡>"<
這個問題的癥結在於我國目前尚無「勞動派遣法」之立法,但實務上勞動派遣已層出不窮
,尤其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更是大量的使用派遣勞工。目前司法實務上大抵認為派遣
勞動屬於三方關係,勞動契約僅存在於派遣公司(一般以人力公司型態出現)與派遣勞工
之間。勞工與要派機構並不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台中地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於台電派
遣勞工案判決中為保護派遣勞工利益曾一度判認要派機構之台電應負實質雇主之責任,但
旋遭台中高分院以95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判決廢棄,勞方上訴第三審也遭最高法院以九十
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0三號裁定從程序上駁回。勞方等同敗訴確定。
另一則台南地院有關中華工程的94年度勞訴字第39號判決,判決理由
稱:「有關勞動派遣興起之背景,係因產業結構之變化,為因應國內
外競爭壓力,企業主求精簡人事成本,勞工工作意識之轉變,使勞務
與雇用型態趨向多樣化,即服務產業發展趨勢下,需要大量之專職人
才,又企業為維持經營效率與活力,將業務外包與承攬化,及女性大
量進入就業市場與高齡化社會下所衍生二度就業,無法全職工作之新
工作意識型態等背景下,因蘊而生。就此種契約,目前我國法律並無
明文規定,惟國外立法例為防範影響雇用安定及勞工權益,多對適用
勞動派遣之業務加以限制,如工廠製造業、建築業等,且為維護勞工
權益,需防範企業以設置子公司名義招來勞工,將勞工派遣至母公司
服務以規避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我國目前明文規範勞動派遣契約之限
制及其權利義務關係,惟曾於90年8月公布之勞動派遣法草案,其中
第22條第1項規定「派遣契約不具書面形式者,無效,派遣勞工如已
在要派機構提供勞務,視為派遣勞工與要派機構成立勞動契約」,第
3項規定「勞動派遣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者,視為派遣勞工
與要派機構成立勞動契約」,第20條規定「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雙方
簽訂要派契約,不得有特定某派遣勞工之約定」,即有規範禁止要派
機構藉由雇用派遣勞工來取代長期雇用的勞工,以及要派機構將原先
長期雇用的勞工轉換成派遣勞工,以確保勞工權益,本院認在欠缺法
律明文規定之下,自有參考上開草案,兼顧勞工保護之必要。因之,
本件原告與中勤公司簽約前,即在被告公司任職十幾年,且原告依中
勤公司間勞動派遣契約至被告公司工作,前後已達二年,其間勞動條
件大多相同,又同一工務所派遣人員多係原本與被告有契約關係人員
,亦有證人丁○○之證言為證,依上開草案之精神,應視為派遣勞工
與要派機構成立勞動契約,亦即應認92年11月1日至94年10月31日間
,原告亦與被告成立勞動契約。」
上開台南地院判決因資方未上訴而告確定,是筆者所知罕見判決要派
機構為雇主的「確定判決」,不過因只是地院的個案判決,恐怕不易
為上級法院所一致肯定。
只有派遣勞動立法完成才比較有可能保護派遣勞工的利益,不過勞工
團體可不這麼認為,勞團大抵對派遣勞動立法持反對的態度,認為一
旦立法只會更加劇對弱勢勞工的剝奪。我只能提以上建議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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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ookwormJ:謝謝您的熱心解答!!我大概心裡有數了>"< 05/01 01:04